1.必须承认服刑人员个人主体的存在
从现实来看,“监狱化人格”的确突出表现为个体的主体性意识弱化甚至丧失。任何寻求克服“监狱行刑悖论”的努力,都必须正视这一症结。只有通过制度设计和实践尝试,找到使被行刑人恢复“人格自主”节点,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监狱行刑悖论”。“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13]具体的实践例子:我们可以对服刑人员实行学分制,提供多种课程让服刑人员进行选择。
2.教育职能对管理职能的超越
教育职能本质上具有超越管理的特性,监狱失败论的论调,最早并不是由于教育的无效,而是惩罚的失败才引起的变革。教育不像惩罚机能那样具有规范性,规范化的惩罚正如刑罚的法定化那样明显,相比之下关于教育的内容则表现为更加明显的经验化和粗放化。教育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把一些最为有效的手段集中,包括非正式化的社会资源对犯罪人进行转化,这样就把惩罚的一些本来具有的不可能达到的目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扩展。
3.管理职能对教育职能的规制
管理框定了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边界,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活动的提供了秩序。改造的强制性足可以说明这点。“为了改造受刑者,强制是必要的,至于强制,并不意味着不必要的惩罚,惩罚必须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强制是说服、教育的必要前提和条件。”[14](www.xing528.com)
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中,强制性成为一根主线贯穿改造机能的全过程。“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15]“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16]改造机能如果失去了管理机能的这种支撑性的作用,改造就没有了基本的作用点,一些再完美无缺的改造计划与制度都会得不到基本保障。行刑的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使犯罪人受到物理性的强制,使其难以再犯罪,加上强制的改造,使之转化不愿再犯罪。
4.要重视非权力者的权力,不能仅依靠于国家行政权力
福柯认为,权力并不源于某个中心,权力是多元的,来自各个地方。虽然他完全无视现实意义上国家权力,在多元权力中特殊的地位和主导作用而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但他也确实敏锐地发现了国家权力理论之外,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权力。
5.微观权力
服刑人员在监狱环境中的习得和养成,不仅来源于官方(国家)的价值和规训,也来源于群体中的各种亚文化,甚至管教人员的价值体系、具体监狱的特定物质环境和管理传统都会对犯罪人的改造状况产生影响。非权力者的权力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克服管理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与教育的冲突。这就需要对监狱警察的管理工作,更注重监狱亚文化的掌控和管理者本身的价值体系与教育工作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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