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上来看,强调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4]这里涉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基本含义问题。所谓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刑法的适用等措施,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从而力争实现阻止犯罪发生的效果;所谓特殊预防,则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从这点上讲,监狱民警的管理与教育总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预防、减少犯罪。
然而,现实中管理与教育目标的统一通常停留在理论层面。“监狱行刑悖论”告诉我们,监狱的监禁刑的隔离监禁手段与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在现代监狱的行刑实践中,这些已经被“异化”了的“主体”,经历监狱中的特殊“规训”,而再次深度异化为“犯罪人”。刑罚在剥夺了犯罪人自由的同时,要求犯罪人在监狱中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式和秩序行为,甚至必须接受特定的价值体系才能被认定为“改造效果良好”。然而“改造良好”的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其在监狱中被形塑的“监狱化人格”却成为融入社会的最大障碍。这种“监狱化人格”,是“服刑罪犯在封闭、隔离的刑罚执行条件下,在长期严格、单调、刻板的监禁生活中,通过对罪犯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内化”,逐渐形成依赖性增强、受暗示性增强、思考能力下降、惰性增强等特质。虽然这一效应并不见得如福柯所言,是监狱管理者的主观追求,但从现实来看,“监狱化人格”的确突出表现为个体的主体性意识弱化甚至丧失。任何寻求克服“监狱行刑悖论”的努力,都必须正视这一症结。(www.xing528.com)
那么,作为监禁刑微观层面执行者的监狱警察,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冲突来源于哪里呢?从前文谈到的管理和教育的区别,结合监狱的实际,笔者认为,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和教育的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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