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的工作的具体表现就是执法权。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狱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果离开了监狱人民警察,抽象的监狱场所是不可能执行国家刑罚的。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核心和灵魂,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责的具体行使者,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享受者和承担者。基于监狱的职能,《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监狱警察的职权应该包括:首先,是刑罚执行权。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力。根据《监狱法》规定,刑罚执行权包括:收监权、不予收监权、身体检查权、人身和物品检查权、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权、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减刑、假释建议权、释放权等。其次,是狱政管理权。它是维护监狱监管改造秩序、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基本前提,也是监狱工作中一项日常的基础性工作。这些职权主要包括:分押分管权、警戒权、抓获罪犯权、戒具使用权、武器使用权、信件检查和扣留权、物品批准、检查权、考核权、奖励权、离监探亲批准权、处罚权、狱内侦查权、罪犯的处遇决定权等。最后,是教育改造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行刑的根本目的,也是监狱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教育改造权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权、文化教育权、职业技术教育权、劳动改造权等。
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都属于监狱警察的职权范围。从大的范畴上,“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都应该属于管理的范畴。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是监狱警察的权力;接受教育,是服刑人员的义务,应该属于管理的范畴。但我们基于教育的特殊预防的目地,需要把它抽离出来。这里谈的管理和教育的冲突,指的是监狱警察管理监狱活动、执行刑罚等管理职能与教育职能的冲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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