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狱法治,必须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做到科学立法,形成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填补执法领域空白,努力实现有法可依,且所依之法符合逻辑理性要求的目标。具体来说,要不断构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加强监狱内部制度建设。
1.构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
构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应以《立法法》为依据,从三个层面对监狱法律体系来加以完善。
第一个层面为法律层面,包括《宪法》中涉及刑罚执行的相关条款,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首先,需要对《宪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做出扩大性解释,以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协调一致,进一步促进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例如,应将《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通过《宪法》修改来提高《监狱法》位阶,改变监狱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促进刑罚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如,可以将《宪法》第40条修改为或扩大解释为:根据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或维护监禁机构安全的需要,允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8]以实现将刑罚执行机关纳入拥有通信检查权的主体之一。其次,需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涉及刑罚执行的条款与《监狱法》做出一体化修改,以实现法律体系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一致。
第二个层面为行政法规层面,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构成。根据当前的现实需要,由于现行《监狱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适应监狱实际工作需要,从行政性法规层面来看,有必要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执法效力、权威性较强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以弥补法律依据不足,填补立法领域上的空白。
第三个层面为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也包括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部门规章的特点是较为专业、细化。从规章层面来看,为满足监狱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促进监狱法律体系完善,有必要制定更多的部门规章,同时对已发布的一些部门规章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19]已发布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规章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联合发布)等。此外应出台更多部门规章,从多方面对监狱工作进行专业性、权威性、细致性的规定,以完善丰富监狱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2.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
《监狱法》是指导监狱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整个监狱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监狱法》良善与否直接决定着良法治监目标能否实现。尽快修改完善《监狱法》,是适应2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满足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顺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向,改进《监狱法》自身缺陷与不足的客观需要。《监狱法》修改应该从价值追求、结构体系、内容安排、程序规定、责任设定、立法技术等多方面考量,努力呈现出一部价值多元且层次清晰、结构体系合理规范、实体内容全面详实、程序设计科学合理、法律语言清晰明确、权利义务界定准确,具有一定前瞻性,且具有实践执行力的一部优良法律规范。
3.加强监狱内部制度建设
监狱内部制度往往直接决定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选择,加强监狱内部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狱制度体系是实现监狱法治的重要方面,尤其在上位法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存在空白领域的情况下,完善内部制度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加强内部制度建设首先必须杜绝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尽量提高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至少应该由局级部门来根据不同监狱类别,统一制定详尽的、具有执行力的内部制度规定,尽量减少基层单位自行制定内部制度的做法。因为由基层单位出台制度难以保证制度质量,容易出现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等问题。其次,要切实提高对内部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监狱工作千头万绪,但各项工作落实最终都归结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个方面,因此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常规性、重点性工作常抓不懈。这项工作不应因监狱各部门领导的改变而改变,更不能形成“口头上重视,实际上忽视”的不良风气。再次,出台内部制度要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尤其涉及一些重要制度,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论证,发动基层部门积极参与,并充分、广泛地征求意见,确保制度出台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最后,对于现行庞杂的内部制度要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其实际运行效果,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确保监狱内部制度合法、合理、高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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