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依程序执法理念、程序规范不完善以及监狱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不足等。
1.缺乏依程序执法理念
依程序执法理念,即监狱执法必须遵循和履行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的意识,简单地说就是解决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来做的理念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要通过程序来实现。”可见程序在法治中的地位。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忽略程序的重要地位。实践中,监狱民警遇到执法困境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领导的要求或上级的命令,而不是程序规范的要求如何;在日常工作考核过程中,也存在着重工作结果或工作成效,而忽视对程序执行的考核力度;尤其在对民警责任追究时,存在着以结果为导向的追责倾向,即便执法程序再规范,只要实际发生了监管安全事故,民警往往也难辞其咎,这就更加重了民警忽视执法程序,而重视执法结果的执法意识和理念。
2.程序规范不完善(www.xing528.com)
程序规范不完善,是监狱良法状态不足的重要表现之一。从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监狱缺乏系统的、统一的执法程序规范,尤其作为监狱执法基本依据的《监狱法》,缺乏关于执法程序的统一规定,导致很多领域的执法程序处于空白状态。监狱民警的很多日常执法行为完全凭经验,或者依据领导的临时指令,或者依据一些内部规定来进行。现有的监狱执法程序大多散见于法规、规章以及一系列的内部规定之中,不具有统一性,亦缺乏科学性、系统系。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执法程序规定。很多监狱的执法程序仅仅是基于对部门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而形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仅以内部规定形式出现,没有形成法律规范,是否需严格执行也往往取决于相关领导的个人意志,因而导致一些执法程序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3.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不足
监狱法治不仅要求监狱具备完备的执法程序规范,而且要求程序规范本身应当符合价值理性要求,即具备公平、正义、效率、人权等现代法治所蕴含的价值追求。程序理性方面的监狱良法状态不足不仅表现为程序规范本身的缺乏,即便已经具备的程序规范也很难达到价值理性的要求,很多程序规范往往是相关领导的要求或命令、实践经验的总结,或者是传统因袭下来的习惯性做法等,离程序法律的价值理性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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