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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性标准及其丰富内涵—论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上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良法的价值理性是指良法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法律基于其属性发挥功能和作用的一种理想状态。[8]良法的价值理性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仅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考量。[9]公平正义不仅本身是良法的重要乃至最重要的价值形态,而且一直被作为评价现行的实在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而存在。因此良法的价值理性不仅要求法律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重要价值目标,而且要求法律自身应该经受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批判和检验。

良法的价值理性是指良法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法律基于其属性发挥功能和作用的一种理想状态。[8]良法的价值理性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仅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考量。

1.良法的价值取向应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价值理性,首先要求法律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一致。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论的首要美德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一个理论设计得如何精巧和实惠,只要不是真理,就该被推翻。法律制度也如此,不管它安排得如何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义,就该被取消。[9]公平正义不仅本身是良法的重要乃至最重要的价值形态,而且一直被作为评价现行的实在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而存在。因此良法的价值理性不仅要求法律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重要价值目标,而且要求法律自身应该经受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批判和检验。因为,一个与社会正义相悖的法律,无论其体系多么完善,内容多么完备,都只能是不义的恶法。[10]

2.良法的价值取向应与历史的、社会发展特殊阶段的客观性相一致(www.xing528.com)

社会公平、社会福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相对的,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因此,对法律的价值理性考量事实上涵盖了卡多佐的“历史的方法”,即法律概念、原则所体现的,“许多不是现在的思想,更多的是昔日的思想;如果与昔日相分离,这些概念的形式和含义就无法理解并且是专断恣意的”。[11]人们在对“应然之法”的追求中不断修订法律,而法律也在这种修订中发展、成长。正因为此,对法律“当”与“不当”的考察应立足于其时、其势,以历史的眼光来进行。良法的价值发展不能脱离历史发展的特殊阶段而超然存在,良法价值应该立足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国情,与社会整体发展阶段保持协调一致,脱离现实国情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发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3.良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具有多元化、层次化并蕴含价值冲突的合理处理机制

良法的目的价值应该具有多元化。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都是良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化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12]良法的多元化价值应该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标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13]因此,在各种价值取向之间产生矛盾时,我们可以确定哪一种价值具有优先性:“一般来说,社会的一般价值、群体的特殊价值比个体的个别价值具有更高的位阶。这种位阶的有序性根源于价值目标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社会意识系统,它为法律推理主体在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确定如何取舍提供了选择标准,也为他人判断这种取舍和选择的‘正确性’提供了评价标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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