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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减刑假释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路径依赖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减刑假释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规定不严密是路径依赖的主要外部原因。法律规定下的立功则要求非重大事项,但是,在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之间,也只有“重大”的一个词的差别,可能结果完全不同。相对立功和重大立功,“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假释制度中运用较多的一个方面,但“确有悔改表现”6个字也在现实操作中产生着标准不明显、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区分度不强的问题。

上海监狱工作:减刑假释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路径依赖

减刑假释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规定不严密是路径依赖的主要外部原因。法律规定中对于立功、重大立功的定义比较模糊,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比例较少或难以适用。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规定下的立功则要求非重大事项,但是,在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之间,也只有“重大”的一个词的差别,可能结果完全不同。只从字面上说,“重大”通常指作用、意义、影响等大而重要,法律上的重大犯罪指严重损害法益、强烈破坏法律规范的犯罪,表达起来虽然简单,但具体操作上却较难判断。在现今执法责任追究和倒查的形势下,很多狱警有可能会抱着“多做多错”的观念而不作为,所以很少动用此项来建议减刑。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较少适用或不予适用此项法律,也会对立法的本义产生危害。

相对立功和重大立功,“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假释制度中运用较多的一个方面,但“确有悔改表现”6个字也在现实操作中产生着标准不明显、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区分度不强的问题。虽然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单位将其分解为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学习劳动等几个方面,但仍然有较强的定性分析意味,科学性不足;可能有人会说,很多监狱都建立了量化的计分考核制度或其他评测标准,但这些考评的主要内容还是对罪犯在监狱范围内的评价,和法律规定的“悔改”关联性不强,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韩磊案”主人公在狱内的多次减刑才为舆论所诟病。

就字面意思来说,“确有悔改表现”和相关的解释并不明确,甚至有些混乱,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在有关罪犯减刑的法律条文中,关键要素“确有悔改表现”和实际评判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相互的逻辑关系并不明确。如《刑法》第78条中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减刑的前提条件,但此之前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表示对三个前提条件的限制呢?按照这样的分析判断,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是不是都需要包含对监规的遵守和对教育改造的接受呢?从法律规定和立法的本意来看,显然不是这样。所以,如果只是要求“确有悔改表现”的,则无需再赘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这样的复合定义只能使标准更加模糊,更加缺乏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在假释方面的法律规定中,也有类似上面提到的问题,叠加的难以量化的标准对监狱执行带来了困难。《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其中,除了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两个可以量化容易判断的标准外,其他方面也和减刑的条件一样,比较难以判断,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限定条件更是需要监狱机关工作人员具有预知未来的“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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