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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减刑假释执行分析-上海监狱工作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当今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减刑,只有假释制度。英国减刑的适用条件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适用条件较相似,重点是监狱对在押罪犯刑罚执行期间表现的奖励,但适用十分严格。意大利为避免监禁刑的不足之处,相关法律规定了刑罚执行期间适用的替代性措施,减刑是其中的一种。其法定的减刑有一般减刑与特殊减刑两种形式。

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没有我国意义上的减刑制度,虽然有类似的刑期折减的情况,但监狱在执行过程中更注重假释的适用而对减刑持谨慎态度,权利的控制和制约上较为严密,相应地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执行更为严格,能够有效避免路径依赖的形成。

美国当今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减刑,只有假释制度。在美国的所谓减刑一般是指在判刑前通过如实供述达成辩诉交易来换取较轻的刑罚。虽然也曾出现过类似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善行折减制度[4](善时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逐渐不再应用;而假释是根据罪犯在狱内服刑期表现情况,由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改造良好,不具有再犯罪危险性,假释期满,剩余的刑期便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予以假性释放。

英国的减刑是作为行刑过程中因“改造表现良好”的一种刑期赦免。对服监禁刑的囚犯的劳动和行为表现可作为其减刑的根据,即减去部分监禁刑期,而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不少于总刑期的1/3,终身监禁者的减刑,需要服刑满20年才开始考虑。英国减刑的适用条件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适用条件较相似,重点是监狱对在押罪犯刑罚执行期间表现的奖励,但适用十分严格。

意大利为避免监禁刑的不足之处,相关法律规定了刑罚执行期间适用的替代性措施,减刑是其中的一种。意大利的减刑是一种可撤销的奖励性措施,减刑的目的是再教育,促使其重归社会,参加再教育活动。但如果在减刑后(但仍然是刑罚的存续期间)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非过失性重罪,则应撤销减刑。(www.xing528.com)

俄罗斯的减刑体系则体现为“易科较轻刑罚”,即罪犯将未服完的部分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种。其根据是被判刑人的改造达到了可以在不剥夺自由,而在另一种更轻刑种的服刑条件下可能得到改造的程度,这种可能性取决于被判刑人的表现和他履行义务的态度,以证明他改造过程顺利。

法国的减刑制度与中国的情况更加相似。其法定的减刑有一般减刑与特殊减刑两种形式。一般减刑即普通减刑类似于我国因“确有悔改表现”而获得的减刑。这种减刑是指因罪犯在押期间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现、超过3个月者服刑期间获得的减刑。它和意大利相同,如果罪犯的在减刑之后的服刑期间,有不良行为表现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缩减的刑期。此类一般减刑制度适用比例相当大,绝大多数罪犯都能够获得这样的减刑。特殊形式的减刑,是对成功通过学校、大学或职业考试的在押犯人,给予的不同于一般减刑的例外地缩减刑期。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是对那些稳定就业地点、住处并得到有关组织帮助的罪犯予以减刑的制度(类似于我国的假释)。

对国内外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虽然减刑假释制度都是常用的刑事司法手段,但国外一般来说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比较完善、具体执行机制设计比较科学、监狱社会化程度更高,虽然也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但没有我国如此严重,也由于监狱管理中内外部制约因素较多,对罪犯实施管理的软硬件条件较好而管理手段多样,就能够有效避免中国监狱如此对减刑假释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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