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狱务公开的层次,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方式,如何理顺它们,并且能常态化、能自转?机制就扮演了这一角色。一是缺乏告知制度。告知规则是使罪犯及其家属的知悉权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知悉权的实现又是罪犯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落实和完善告知制度,应是深化和推进狱务公开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但是,有的监狱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而在实践中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有的履行方式不规范而引起罪犯家属不满。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明确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二是缺乏考核追究机制。当前,狱务公开工作虽然开展多年,但做得好不好,似乎并没有一个考核标准,结果是监狱做得好的与做得差的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民警不做和做错也不会有什么责任追究,自然影响到基层监狱对此项工作推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即使受侵害者(主要指罪犯及其家属)投诉,一般情况下,相关办案人仅会以“办事拖拉”而受到内部批评,没有其他制裁措施。三是缺乏监督落实机制。对监狱执法的监督面较窄,操作性不强。执法监督员制度没有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执法监督员仅有权力,而缺乏具体落实的制度措施;执法监督员是否真正代表公众利益受到质疑,同样出现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监狱罪犯和社会舆论对监狱的执法监督较弱。罪犯虽最了解民警执法情况,也更便于监督,但因自身面临被监管、被改造的身份及压力,故这一方面的监督相对较弱。鉴于因监狱执法的法定刑、独立性、权威性以及相应带来的封闭性,监狱机关与传媒间存在着沟通不畅的“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及舆论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
此外,对狱务公开层次性的理论研究缺乏。狱务公开作为监狱改革的突破性措施,出台时对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在理论上并没有充分的研究论证。出台后,参与研究的学者也不多,理论研讨活动少、形式不丰富,没有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共鸣,现有的研究成果难以满足推进和深化这项工作的实际需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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