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狱务公开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公开,这是前提和基础。狱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完全取决于监狱机关单方面的意志,在触及公开时,都是以政策内容为准则,在此框架下则任其发挥。或许是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监狱是狱务公开的义务主体地位,或许因为没有狱务公开制度操作细则,使得监狱在实际工作中怠于公开狱务信息,更谈不上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层次性了。
狱务公开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公开,这是前提和基础。纵观我国狱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历程,可以发现,此项工作的深化在制度层面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少权威制度性规定。狱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完全取决于监狱机关单方面的意志,在触及公开时,都是以政策内容为准则,在此框架下则任其发挥。这种公开就是警察权力型公开而非公民利益型公开,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初衷相悖。[12]二是现有法律规定不给力。例如,对于罪犯狱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条款大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司法部的规章之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少有指导性强的法律依据可以直接采用。由于立法体系不系统,立法目的不一致,内容表述不一,只规定什么信息可以公开,却无兜底性质的不公开条款,导致狱务公开实质上成了“公开是例外,不公开是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背道而驰。三是相关制度操作不规范。尽管司法部对狱务公开有明文要求,但全国各省市对狱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如:减刑假释的标准不统一,考核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执法随意性较大;在罪犯的劳动报酬、休息权、劳动保障以及通信会见、生活卫生等方面,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13]监狱罪犯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而基层监狱更是在执行上打折扣,“我能做到的去做,做不到的就听而不闻”。
或许是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监狱是狱务公开的义务主体地位,或许因为没有狱务公开制度操作细则,使得监狱在实际工作中怠于公开狱务信息,更谈不上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层次性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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