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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罪犯刑事申诉制度的实施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类法定的申诉主体而言,律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鉴于律师的专业优势,由律师代理申诉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对此,笔者认为,应属于强制性的委托代理,也就是不论是罪犯本人还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只要想申诉,都应当委托律师代理。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由专业的律师代理无疑能更好地帮助罪犯行使申诉权,同时也能够提高申诉的效率和质量。

律师代理罪犯刑事申诉制度的实施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律师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当然,这包括刑事案件的申诉。另外,《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也明确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类法定的申诉主体而言,律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帮助罪犯甄别申诉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有效行使代理权;其次,律师作为刑事申诉委托代理人,享有阅卷、调查、收集证据、代理书写申诉状、陈述申诉事由和根据等诉讼权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罪犯的申诉权,避免罪犯盲目申诉、无效申诉;再次,律师可以利用自己作为第三人的特殊身份,增强罪犯对律师的信任感,对罪犯如何正确刑事申诉权进行宣传引导。对于无理、非法的要求,讲明利害关系和后果,安抚息诉。通过律师作用的发挥,既可以帮助罪犯依法正确申诉、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又可以减轻监狱因罪犯申诉带来的监管安全压力,有效缓解罪犯不良情绪;同时,还可以降低司法机关因无效申诉而产生的成本。

鉴于律师的专业优势,由律师代理申诉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无疑,这为申诉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所有不服司法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将由律师代理。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即:该决定所指的律师代理,是自愿委托律师代理还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委托律师代理?(www.xing528.com)

对此,笔者认为,应属于强制性的委托代理,也就是不论是罪犯本人还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只要想申诉,都应当委托律师代理。当然,对于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该决定也明确了“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之所以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原因在于该项制度“对于避免程序进行时的无谓消耗及充实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好处,同时还能大幅提高司法制度的运行效率”。[28]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往往受当时刑事政策、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工作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案情较为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再加上罪犯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律知识欠缺、申诉材料残缺不齐,加大了申诉的难度。在此种情形之下,合理、规范、有效的申诉相对较少,往往导致反复申诉、长期申诉却屡诉屡败。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由专业的律师代理无疑能更好地帮助罪犯行使申诉权,同时也能够提高申诉的效率和质量。强制律师代理作为当事人诉讼模式下一种专业化的制度设计,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所推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却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所以,该决定也是明确在“申诉”阶段“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而非“一刀切式”地在所有诉讼程序中全部实行律师代理。这实际上是一种探索和尝试,也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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