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罪犯刑事申诉法定的义务处理机关。在罪犯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能够通过抗诉直接启动冤假错案的纠正程序,发挥的作用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所无法比拟的。笔者认为,检察院在保障罪犯刑事申诉权方面应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切实肩负起受理罪犯申诉、为罪犯伸张正义的法定职责和使命,同时依法行使好能够直接启动纠错程序的抗诉权。2014年11月20日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罪犯申诉的管辖、受理、立案、复查、抗诉等程序都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出了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贯彻了“切实尊重和保障罪犯申诉权”的基本理念,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维护司法权威的精神。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成为罪犯刑事申诉权保障机制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规定仅是书面上的宣告,关键在于落实。
第二,充分发挥驻监检察室的功能,拓展受理罪犯申诉的渠道。人民检察院在各个监狱均设有驻监检察室,其除了监督监狱执行刑罚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驻监检察官不仅通过检察院信箱受理罪犯申诉,更要经常性地深入罪犯中间,让想申诉的罪犯能够近距离地看到希望;同时建立“凡申诉必面谈”机制,通过与罪犯面对面的形式,详细了解申诉情况,为申诉是否决定立案复查提供更为详尽、直观的资料。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如果没有驻监检察官张飚坚持不懈的努力,该案也不会顺利得以纠正。(www.xing528.com)
第三,强化检察监督。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情况的监督不应成为现实中的一个盲区。除了加强对自身监督外,强化对罪犯申诉过程中包括法院受理、监狱转递申诉材料等所有环节的监督应成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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