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个刑事司法流程来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审判环节可谓是承上启下、至为关键的一环。因为,法院的判决将决定着当事人的身份和未来,是重返自由社会还是被投身大墙之内。即便是侦查、起诉阶段存在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如果法院能够把好最后一关,通过公正的审判同样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法院稍有疏忽,随着法槌的落地,冤假错案将不可避免。程序一旦进入执行阶段,纠错将是难上加难。没有人民法院的改判,无论再怎么申诉,“罪犯”终将还是罪犯。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冤假错案既源于法院,也将止于法院。所以,在保障罪犯刑事申诉权方面,人民法院既是首要的义务机关,也是至为关键的保障主体。法院保障罪犯刑事申诉权主要体现在畅通申诉渠道,顺畅申诉受理之门,及时处理申诉,为案件顺利进入再审程序提供可能,这是罪犯通过申诉纠正冤假错案的前提。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代表法律的公平正义,法院的公正之门应是永远为申冤者敞开的。在申诉处理环节,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坚持“申诉必受理”的原则,对所有申诉案件,法院均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的是否决定立案再审的答复。对于“合理时间”,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所规定的“2个月”的决定期,以便人民法院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申诉进行审查。对于罪犯的申诉答复,有的法院一改通常用信函回复的做法,尝试前往监狱就地开展听证,让罪犯认为的“冤情”一吐为快,对于稳定当事人情绪、审查申诉、保护罪犯申诉权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22]
第二,必须明确对于申诉案件未及时登记以及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有效避免“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张辉的父亲张高发7年申诉却根本没有录入电脑登记的悲剧再次上演。(www.xing528.com)
第三,坚持以“本地审查为主、异地审查为辅”,探索建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以解决申诉长期不答复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对此,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已明确提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异地审查对于现有申诉制度是一个重要或者说不可或缺的补充。一旦本地法院开始复查了,但长期不作出答复,这样的案件就可以纳入异地审查的范畴。[23]异地审查一般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审查,跨省的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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