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社会,权利成为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权利保障也因此成为法治社会构建的重中之重。权利保障的核心在于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及权利遭受侵权时的救济,救济成为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透视罪犯申诉背后的冤屈,其实质是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当侵权已经发生,权利救济则尤为必要。权利若得不到救济,不管法律有多么完善也仅是光鲜的公文,权利也仅是美丽的空中楼阁。这也难怪“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会成为亘古不变的真理。所以,“评价一国的权利保障状况,不仅要看其宪法和法律从正面赋予公民哪些权利,更要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多少配套的救济途径”[9]。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则,“有权利必有救济”在西方社会已被作为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体现在诸多个案和法律中。在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负责审理的大法官马歇尔宣称:“公民自由的本质确切无疑地存在于每个人在遭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府的首要义务之一就是承担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强调自己遵循法治而非人治。但是如果合众国的法律不能够向某项遭到侵害的既定法律权利提供救济,它就不配拥有‘法治’这样崇高的称呼。”强调权利救济,实质上是通过程序上的正当以最终保障实现法律的正义。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正当过程”原则,明确了如下内容,即“除依据国法(the law of the land)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犯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而这样一个程序原则,无疑也成为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基本价值的核心。[10]试想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一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权利可以被随意剥夺或限制,这样的社会对于一个自由公民而言是何等的可怕!罪犯申诉权之所以存在,就是对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从法律程序上提供救济。没有这种救济,任何一个合法公民随时可能会沦落为一名“罪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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