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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刑事申诉权的法律溯源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罪犯刑事申诉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性权利公约或规则,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罪犯申诉权的保障。

罪犯权利历经由无到有,再至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不难看出,罪犯权利的发展轨迹是与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同步而行的。罪犯权利来源于罪犯作为“人”享有的基本人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罪犯的基本人权只有转化为法定的公民权利,才能在现实中得到切实保障。在一个法治社会,保障罪犯权利,首先就是要让罪犯享有的权利法定化,让保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法定权利使得权利实现成为可能,这也是“保证权利得以实现的最现实形式”。[8]罪犯刑事申诉权的保障问题同样如此,否则保障只能是口头上的一种美好宣示。

综观罪犯刑事申诉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性权利公约或规则,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6条对罪犯申诉作了明确规定:“囚犯应可按照核定的渠道,向中央监狱管理处、司法当局或其他适当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内容不受检查,但须符合格式。”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即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狱法》第21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罪犯申诉权的保障。(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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