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对监狱执行刑罚重要的监督方式,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由社会独立人士巡视监狱制度,有点类似我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监狱。如英国,每个监狱都设有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社会上12—20名业外人士组成,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每天至少有一名成员去视察监狱。他们在监狱进出自由,任何犯人都可以要求见委员会的成员并投诉。[44]此外,我国香港地区的监狱巡视制度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该巡视制度主要就是通过巡视专员公署或巡视委员会定期视察监狱,听取和解决罪犯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45]可见,香港特区所实行的巡视制度与内地目前由司法行政部门对监狱开展的巡视是有较大区别的,前者侧重点在于由社会人士调查解决罪犯提出的申诉问题,而后者作为司法行政内部的一种监督形式,其重点更多地是巡查监狱在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监狱的巡视制度,笔者认为,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专门的巡视委员会或申诉专员,负责调查处理包括罪犯在内的公民的申诉问题;或是对现行的巡视制度作进一步修订,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对监狱巡视时不仅巡查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情况,还负有巡查刑罚执行情况、受理罪犯申诉、保障罪犯权利的职责;或是,在监狱层面,建立专门的诉冤委员会,专门负责巡视监狱、受理罪犯申诉,该机构人员由监狱专门检查人员组成;再就是,引入社会第三方独立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执法监督员等,成立巡视委员会,专门负责巡视监狱,监督监狱执法,接受罪犯申诉。(www.xing528.com)
无论是通过现行的“监狱长信箱”“检察院信箱”,还是巡视或其他方式,任何一种申诉过程,都涉及一个受理主体对申诉罪犯的保密问题。由于行政申诉主要涉及监狱和民警,有时也可能会让监狱及民警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经常会有一些罪犯因为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提出申诉。为了防范可能产生的报复,建立保障罪犯提出申诉而不受打击报复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设立专门并不受监控的信箱、专人开启“监狱长信箱”、办理申诉的人有保密的义务等,让罪犯能够放心容易地启动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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