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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罪犯申诉权益,明确申诉程序,提供法律依据与途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申诉,《宪法》第41条从保障所有公民权利的角度已经明确,该申诉自然包括罪犯的行政申诉。立法上明确罪犯相应的行政申诉权,为监狱保障罪犯该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落实狱务公开关于向罪犯“全面公开”的要求,罪犯相关的行政申诉权则必须让罪犯知晓,这是监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保障罪犯申诉权益,明确申诉程序,提供法律依据与途径

在法治社会,权利的法定化是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最现实形式,法定权利也因此成为保障罪犯权利的最现实的直接依据。透视人权,尽管可以引申出一系列罪犯应有权利,但这些权利仍处于应然状态,只有明确载于法律文本,权利才成为一种实然和可能。由此,保障罪犯的行政申诉权,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上加以完善。

对于申诉,《宪法》第41条从保障所有公民权利的角度已经明确,该申诉自然包括罪犯的行政申诉。至于《刑事诉讼法》是否也应明确罪犯的行政申诉权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刑事行为进行的立法,其应规定的就是罪犯的刑事申诉问题,而不应包括行政申诉。尽管该法也专门规定了执行问题,如前文所述,这是我国目前缺失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情况之下的无奈之举;而且,就自由刑的执行,我国已有专门的《监狱法》,其理应成为仅次于《宪法》位阶的规定罪犯行政申诉权的法律。《监狱法》第7条关于罪犯申诉权的规定如同《宪法》第41条,自然也应是包括行政申诉在内的所有的申诉权。至此,笔者认为,最需要明确规定罪犯行政申诉权的,就是作为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应根据《监狱法》加快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或收监、提请减刑假释、警戒具使用、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单行规定,明确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教育过程中享有的申诉权。这些规定都是基层实际操作的依据,所以,在这些制度中必须明确罪犯享有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受理部门、申诉的程序、申诉结果的处理等,使之具有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立法上明确罪犯相应的行政申诉权,为监狱保障罪犯该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罪犯自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只有罪犯知晓这些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途径,他们才能知道所享权利以及在哪些环节、针对哪些事由、通过何种途径、向哪些部门可以提出申诉。所以,保障罪犯行政申诉权利的一个前提就是保障罪犯权利的告知权。对此,联合国《规则》第35条明确规定了罪犯入监之初享有的告知权,监狱有责任教育和告知罪犯关于他们的权利以及监狱的相关具体规定,这是保证监狱监管改造生活秩序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当然,对于一些具体的行政申诉规定,监狱可以监区为单位集中向罪犯进行公开,这也是狱务公开的重要形式。落实狱务公开关于向罪犯“全面公开”的要求,罪犯相关的行政申诉权则必须让罪犯知晓,这是监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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