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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保障罪犯权益,顺应法治时代潮流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监狱来说,保障罪犯的任何一项权能,都必须将其置于保障罪犯人权这一总体框架内来考量,行政申诉权自然也不例外。在强调“罪犯权利无小事”的背后,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保护罪犯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上海监狱工作:保障罪犯权益,顺应法治时代潮流

法治作为西方社会文明的产物和结晶,已跨越地域的边界成为整个人类共同的福祉,也已成为我国战略性的选择。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摄的灵魂是人权。[39]作为权利之源,在人权的统领下,法治社会形成了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文化,从而奠定了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权利文化崇尚的是人权文化,而人权则是包括罪犯在内的人人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对于监狱来说,保障罪犯的任何一项权能,都必须将其置于保障罪犯人权这一总体框架内来考量,行政申诉权自然也不例外。在强调“罪犯权利无小事”的背后,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保护罪犯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40]当保障罪犯人权的意识一旦牢固树立,其他面临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无论监狱在出台某项规定或实施某种行为,但凡涉及罪犯权利时,首先必须要从罪犯作为具有主体性资格的“人”的本质去考虑,这是法治社会对监狱执行刑罚的必然要求。尽管法律层面已规定了一定的法定权利,但对于类似《监狱法》第7条“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的规定,只能从人权的角度溯其本意。

人权是动态发展的,罪犯权利的内容也是不断丰富的,而不应减少,尤其是人为地限制。保障罪犯权利除了以人权理念为支撑,赋予罪犯更多的法定权利外,一个至为关键的保障渠道就是规范刑罚权的行使,尤其在深受重惩罚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行刑理念的影响下,更要厘清监狱惩罚罪犯的边界,保障罪犯应有的程序性权利。不可否认,监狱自诞生就是作为惩罚罪犯的载体,“惩罚罪犯是监狱固有的属性”。[41]关于监狱的惩罚功能,尽管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英国刑罚改革家亚历山大·帕特森提出的“将人们送进监狱就是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的观点已成为许多国家在惩罚罪犯问题上的普遍共识。[42]监狱执行的是自由刑,监狱惩罚功能的本质和根本体现就在于剥夺和限制罪犯的自由,针对罪行本身,监狱不应在罪犯入狱后给予更多的惩罚措施。针对罪犯服刑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一定的惩罚性措施,是基于监管和教育的需要,而不是监狱惩罚功能本身。无论是监狱惩罚功能本身还是对罪犯入狱后采取惩罚性措施,其边界就是罪犯享有的权利,监狱行使刑罚权一旦逾越边界,必将造成侵权。(www.xing528.com)

此外,保障罪犯权利,程序正义也是必须强调的。纵观人类的文明史,不难发现,“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直接力量”[43]。在封闭的高墙电网之下,刑罚权无疑具有天然的“优越感”,监狱民警强调的也一直是自己作为“管理者”的绝对权威,而对罪犯作为“被管理者”的要求除了服从还是服从,由此导致罪犯参与涉己程序上的缺失,更何况监狱在对罪犯作出处罚时,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人”,这本身已经严重影响了结果的权威和公信力。让罪犯回归其应有的主体地位,给罪犯作为参与人一个说话的机会,这是程序正义对于监狱的基本要求,这也应成为贯穿监狱所有涉及罪犯权利的程序运作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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