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权力的易扩张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无疑是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权力运行的必要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监狱因一堵围墙往往是作为一个封闭的“小社会”而存在的,由此为刑罚权披上了神秘的面纱。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基于安全和保密的需要,社会大众包括罪犯的近亲属很难有机会走进大墙,近距离了解监狱的执法情况。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行刑监督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如果得不到监狱的积极配合,即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很难发现,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也难以落实。
关于监狱行刑权的监督主体,这里有一个问题很容易被忽视,就是罪犯作为受刑人和被管理者是否也是监狱执法的监督主体呢?就行政申诉本身来说,罪犯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是对监狱的执法进行监督。所以说,罪犯也属于监督的主体,而且罪犯对监狱的执法更为直观。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了公开对象为社会大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这其实也是明确了罪犯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意见》第7条规定:“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然而,现实中面临的问题是,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有些依据,比如警戒具的使用管理、严管禁闭规定等,监狱不敢、不想、不希望公开。深究原因,还是因为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地方,担心会成为罪犯提出申诉的“把柄”。俗话讲,“身正不怕影子斜”。对于监狱来说,对罪犯进行“全面公开”是需要底气和勇气的。实践中,这种公开的不全面性或保留性导致罪犯与监狱之间的信息失衡,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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