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人权运动得到了广泛开展,罪犯权利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次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规则》),并于2015年在南非开普敦进行了修订。为纪念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的精神遗产,该规则又被称为《曼德拉规则》。此后,国际机构又相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66年)等一系列国际性文件,成为联合国人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和支持,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中,《规则》第35条、36条对罪犯申诉明确了指导原则。第35条规定罪犯有获得提出申诉的规定办法等资料的权利,即“囚犯入狱时应发给书面材料,载述有关同类囚犯待遇、监所纪律要求、领取用品和提出申诉的规定办法等规章以及使囚犯明了其权利和义务、适应监所生活的其他必要资料”。第36条则对申诉的提出作了具体规定,即“囚犯在每周工作日都应有机会向监所主任或奉命代表主任的官员提出其请求或申诉。监狱检查人员检查监狱时,囚犯也能够向他提出请求或申诉。囚犯应有机会同检查人员或其他官员谈话,监所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囚犯应能按照规定的渠道,向中央监狱管理处、司法当局或其他适当机构提出请求或申诉,其内容不受检查,但须符合格式。除非请求或申诉显然过于琐碎或毫无根据,应迅速加以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得无理拖延”。[23]由上不难看出,此处的申诉不仅包括刑事申诉,同时还包括了本文所讲的行政申诉在内的所有申诉事项,这也成为罪犯申诉权保障的国际遵循。(www.xing528.com)
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法院需受理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就某一缔约方侵害其依据本公约及其议定书所享有的权利而提出的申诉。”基于该项规定,形成了围绕如何实现和保障个人申诉权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2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