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性权利
在现代社会,宪法与部门法之间“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作为一个应然的命题,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监狱法》第1条就明确了这种关系,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第41条对申诉权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任何法律都必须保障公民申诉权这一法律事实,否则就是违宪。《监狱法》第7条则充分贯彻了保障公民申诉权的这一宪法精神,明确了罪犯的申诉权。所以说,罪犯的行政申诉权是一种宪法性权利。
2.程序性权利
正义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价值和理想。在西方,有句谚语:“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种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15]行政申诉恰恰就是保障罪犯能够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的程序性权利。这种权利所体现的是“程序的参与性”,即人的主体性原则。人应该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应该作为手段或工具。[16]监狱在对罪犯实施任何一项涉及权利的行为时,必须保障罪犯能够通过申诉这一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
3.救济性权利(www.xing528.com)
把申诉权作为一项救济性权利,一个前提性的假设就是存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申诉则是为被侵之权进行“合法斗争”的重要武器。纵观权利和权力的博弈史,不难发现,权利的享有往往是在主张自我生存的过程中不断斗争的结果,这种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也是一个权利人对自己履行的义务。[17]与此同时,权力所具有的天然的扩张性特征尤为明显,“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公权力场域不可能苛求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完全均衡”。[18]所以,为了防止因权力与权利失衡造成不法侵害发生,同时也是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罪犯的行政申诉权尤为必要。
4.监督性权利
权力运行的实践一再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犹如恣意的洪水必将泛滥,如何有效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中,监狱不仅是刑罚权的主体,同时也是被监督的对象。这里的监督不仅包括社会监督、法律监督,还包括罪犯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监狱执法是否规范、公正,罪犯可能更有切身体会,更有发言权。申诉作为监督监狱行刑的方式之一,在促进监狱补救侵权行为的同时,也是倒逼监狱严格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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