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从权利的视角来看,属于法律术语。《法律辞典》指出,所谓申诉,就是“不服某种处分,向法定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活动或者行为,是对不正确处分予以补救的一项措施。申诉可分为:(1)诉讼中的申诉,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行政诉讼中的申诉;(2)非诉讼上的申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等对所受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不服,向法定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3]。《辞海》对于申诉的解释,一是向人诉说情由,二是公民对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4]由上不难看出,申诉的基点在于当事人不服某种处分或决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冤屈”,其本身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救济性措施。
作为特殊的公民群体,对于罪犯的申诉权,《刑事诉讼法》在执行部分从监狱对错案和申诉处理的角度对罪犯的申诉权作了规定,即第264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监狱法》第7条对罪犯享有的权利作了原则性的界定,即“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第21条则专门阐释了罪犯的申诉权,即“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基于上述规定,在理论界基本达成的共识,就是认为该种申诉为罪犯的“刑事申诉权”。如陈卫东教授指出:“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5]吴宗宪教授认为,所谓刑事申诉权,就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6]的权利。赵运恒认为,刑事申诉权是指“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请求改正或者撤销的权利”。[7]综上,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罪犯的申诉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也就是刑事申诉权,而不包括本文所探究的行政申诉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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