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当前两种限制减刑罪犯关押管理模式中遇到的难题,发挥此类罪犯的主动改造意愿,课题组结合对现有模式的考察,提出了主客观综合选择评估管理模式,即在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中,以监狱民警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等级进行客观评估为基础,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表现、服刑的不同阶段、人身危险程度等,予以相应的管束,实行相应等级的管理制度,并给予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相应的处遇,充分发挥不同关押管理模式下的约束、调控、矫治、养成、促进、引导、惩戒和激励的作用。同时,在危险评估基础上,在限制减刑罪犯通过主观努力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结合罪犯的改造需求,以此将管理的主客体结合起来,发挥限制减刑罪犯的主观能动性。根据限制减刑罪犯的服刑与改造特点,我们将对此群体的主客观综合选择评估管理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即高管理等级中的罪犯若想进入低管理等级阶段,必须由本人主动提出分流申请,并通过定期的综合评估来实现限制减刑罪犯的合理流动。具体而言:一是强制关押隔离期。此阶段以单独关押为主。对经评估危险度较高以及死缓未“摘帽”的限制减刑罪犯实行高度戒备和严格管理的集中关押模式,统一关押于监狱高警戒度监区,在狱内人身自由度、劳动教育、处遇等级等方面的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以建立新的动力定型,充分发挥管理的震慑、防范作用。二是中期改造考察期。此阶段实施对象为达到强制关押考察期关押年限后,经评估认定危险度降低到一定水平可以不再实施强制严格管理的限制减刑罪犯,分散关押于重刑犯功能监区,在日常管理上可参照一般重刑罪犯管理。同时,为此阶段罪犯提供菜单式矫治项目,允许罪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实施相应项目,并将此作为进入下一阶段改造的评估标准之一。三是低度风险分流期。经评估认定狱内危险性较低或消除,日常改造表现稳定的对象,可根据本人意愿主动提出申请分流至监狱常规监区,并在管理严格程度、处遇等级和活动区域上给予进一步的放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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