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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特征—从上海监狱工作中得出的结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类型限制减刑罪犯对判决的态度不同,导致了在服刑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心理变化。类型间呈现出心理变化的差异:1.“劫后余生”型心理特征该类型罪犯大体呈现出两个阶段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兴奋期。沉浸在劫后余生的喜悦感中,行为受劫后余生的兴奋感支配,大部分罪犯这个时间段,都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听从主管民警管理和教育,表现比较平稳。

不同类型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特征—从上海监狱工作中得出的结论

不同类型限制减刑罪犯对判决的态度不同,导致了在服刑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心理变化。类型间呈现出心理变化的差异:

1.“劫后余生”型心理特征

该类型罪犯大体呈现出两个阶段的心理和行为变化:

(1)兴奋期。沉浸在劫后余生的喜悦感中,行为受劫后余生的兴奋感支配,大部分罪犯这个时间段,都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听从主管民警管理和教育,表现比较平稳。

(2)波动期。当短暂的兴奋期过后,一改之前的稳定状态,改造表现出现波动。这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漫长刑期引发的无望感;二是由于身份的限制,在计分考评、处遇以及减刑等方面政策上的差异,改变现实的无力感油然而生。这一期间,出现混改造等消极改造行为,甚至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2.“一心求死”型心理特征

他们在服刑中大体呈现出两个或三个阶段心理和行为变化:

(1)“求死”期。表现为一心求死,在未判决前,已经做好了被判处死刑的准备。有的在判决过程中还会通过取消辩护、态度恶劣或隐瞒一些情节等方式增加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在被判处死缓后,该类型罪犯反而很难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出现强烈的对抗情绪,有的甚至在看守所出现过自杀行为。(www.xing528.com)

(2)麻木期。大多数表现为沉浸在过去的回忆中。过了第一阶段后,该类型罪犯被迫适应监狱生活,慢慢陷入麻木期,过一天是一天,闲下来会回想起过去感情纠葛的是是非非,纠缠于案情发展的细节,在爱与恨中徘徊。行为上表现为大部分都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让自己尽量沉浸在监狱的教育和劳动改造中,以此回避过多的情感卷入,就像一部机器在运转,茫无目的,过一天少一天。

(3)分离期。逐步转入现实,可能出现两种状态:出现希望或进入抑郁态。个别罪犯由于亲情的作用,会燃起一丝希望。如笔者接触的罪犯郁某,在看守所曾出现过自杀行为,后来在家人的不离不弃下,目前通过抄心经的方式让自己平静,同时希望好好改造,早点出去。其余大部分罪犯,会陷入抑郁期,情感的痛楚让该类罪犯做好了放弃一切事情的内部情感准备,无意义感增强,有的出现自杀意念。

3.“抱屈含冤”型心理特征

该类罪犯大体上会呈现以下三个阶段的变化:

(1)否认期。不能接纳判决结果,感觉到强烈的愤恨和不公,心理上在判决前大部分相对乐观,没有做好承受死缓并且限制减刑的准备,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愿相信这是真的:“怎么会这样呢?”“为什么让我遇上了呢?”继而采取回避判刑结果来进行短暂的应对,并伴随敌意、愤怒、妒忌、怨恨等复杂情绪。

(2)无望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罪犯不可能处于长期否认的阶段,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感觉刑期遥遥无期,“这辈子完了”“能不能活着出去都说不定”等想法滋生,对改造失去希望,“委屈”和“含冤”的感受进一步增强。

(3)“抗争”期。心理学研究表明[2],当挫折后,不仅会引起持续的较长时间的消极情绪,如愤怒、焦虑等,而且在个体自我防御机制的作用下,为了自己的利益和自尊,有时会不惜采用攻击行为。挫折也可以表现为“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该类罪犯恰恰认为判决不符合预期,在无望和“委屈”的心理作用下,产生“反正我什么也不要,政府也不能把我怎样”的心态,出现敌意对抗的情绪和行为,不参加劳动或减少劳动量,或者挑衅他犯甚至攻击他犯。用这种敌意或对抗的行为方式宣泄自己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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