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载体,其惩罚功能究竟体现在何处?这是本文所要探究的目的之一,也是对“监狱惩罚功能弱化论”的一个剖析。只有明晰了监狱惩罚功能的实质,才能辨别当下监狱的惩罚功能究竟是否在弱化。
围绕“惩罚功能”这一关键词,有学者从刑罚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建筑学等多维视角对监狱的定义重新进行了界定,从中揭示出监狱惩罚功能的不同内涵。如从刑罚学的角度,把监狱界定为“国家对判处自由刑的罪犯执行惩罚的特定场所,是享有刑罚执行权的一种特定国家机构性质的主体”。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监狱是“国家为了达到政治控制的目的,而对严重危害其统治秩序的对象进行刑罚惩罚的一种国家政治机构”。从建筑学的角度,监狱则是“反映一定惩罚理念和行刑文化的建筑体,是国家追求对罪犯惩罚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措施的一个建筑与技术的综合体”[30]。综上不难发现,无论从何种视角,监狱总是作为惩罚的载体而存在的,“惩罚罪犯是监狱固有的属性”,[31]也是监狱的本质功能所在。离开惩罚这一前提,监狱的其他话语无从谈起。
尽管上述多维定义均指明了监狱的惩罚属性,但对监狱惩罚的指向,上述概念并没有明确。其实,这又回到了监狱的本质性问题——监狱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监狱的存在价值和功能体现于监禁与改造(或矫正)两个方面。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对于预防犯罪的威慑功能,都包含在监禁这一刑罚方式之中。[32]“监禁”一词不仅包含着剥夺罪犯自由的惩罚功能,还内含着对罪犯在剥夺自由状态下所实施的严格监管。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构,执行的是自由刑,其惩罚功能的指向必然是自由,惩罚功能的体现也就在于剥夺罪犯的自由,这也应成为监狱惩罚功能的边界。除了剥夺自由,监狱不应再针对罪犯的犯罪行为本身施加额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这也正如“自由刑纯化”理论所讲的,“在行刑领域中,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行刑,在实现罪犯人权保障的同时,不得掺杂含有额外之报复性质的强制处遇。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刑不得含有‘生命性’‘身体刑’‘肌体刑’的内容,不得损害受刑人的健康,同时也不得含有‘财产刑’的意味。二是刑及于罪犯一身,除法律有规定外,自由刑不得含有‘株连刑’‘家族刑’之内容”[33]。所以,从自由的角度,把监狱定义为“通过剥夺自由对罪犯实施刑事惩罚的特殊场所和机构”,更能清晰地表达出监狱惩罚的本质。剥夺自由乃是监狱惩罚功能的本质和根本体现,除此之外的内容均应纳入改造或矫正的范畴。(www.xing528.com)
基于前文的理解,再次回到本文最初的问题,监狱的惩罚功能真的弱化了吗?罪犯从迈入监狱大门的那一刻起,意味着其将因一墙之隔失去人身自由,与此同步的是监狱惩罚功能的正式启动。监狱惩罚功能的实质就在于剥夺罪犯的自由,只要罪犯的自由被剥夺了,监狱的惩罚功能也就实现了,而不存在弱化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监狱惩罚功能弱化论”乃是对监狱惩罚功能实质认识上的一个误解。不过,这里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对监狱惩罚功能的关注点并不在于剥夺罪犯的自由,更多关注的乃是罪犯在自由被剥夺后受到的惩罚,也就是罪犯在监禁状态下受到的惩罚。包括罪犯在内,人们对于自由价值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自由是人的起点”[34]的境界,这或许也是“监狱惩罚功能弱化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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