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劳动消极状况产生于“歧视性对比”
在监狱生产劳动中,有生产岗位(业务)与非生产岗位(业务)的区别。生产岗位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在流水线上按照生产工艺完成不同的分工;非生产岗位是生产的程序性保障,具有协调、组织的性质。这种区分不是狱内劳动特有,可以追溯到未开化时代,“在业务上日益多样化和专门化,由此形成的分界线就逐渐把生产业务与非生产业务区分了开来”[39]。凡勃伦的“生产业务”和“非生产业务”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所以他的区分是宏观的。例如,供应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劳动属于生产业务,而战争、政治、宗教崇奉和公开欢乐则属于非生产业务。在狱内,这个概念的区分没有这般宏大,而是在劳动范畴内所做的更为具体的区别,但这丝毫不影响对凡勃伦概念的理解与运用。相反,借此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它在监狱中的身影。
罪犯劳动消极状况产生的过程是罪犯在劳动中进行歧视性对比的过程。外界因素起负作用的情形,即罪犯由“勤劳”到“懒惰”的变化是歧视性对比的结果。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好逸恶劳。入狱之初,带着愧疚、自责的罪犯表现出了勤劳肯干的态度。然而,这种态度在监狱特定的劳动环境中发生变化。罪犯王某来自农村,在来城市打工之前,是一个勤劳肯干的农民。为了有更高的收入,他到城市里当了一名货车司机。后来,因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判刑入狱。入狱之初,他表现出一个地道而肯干的农民本色,对劳役十分卖力,有时还有额外的表现。但是,随着他对狱内环境的熟悉,特别是目睹了劳动岗位的差异以及在劳动报酬差距的不明显,他对劳动的主动积极逐渐转变为只完成分配的任务。不仅如此,在言语上还有消极的劳动议论。
罪犯王某在劳动态度上发生的变化是歧视性对比的结果。凡勃伦认为,生产和非生产的之间的区别,是业务上的一种歧视性区别。列入非生产一类的业务是可敬的、光荣的、高贵的;而生产的业务,尤其是含有奴性或屈服意味的那些业务,是不值得尊敬的、低贱的、不体面的。[40]在同一条流水线上,不同的工序所包含劳动的要求不同;在同一个生产现场,直接劳动与协调、组织的劳动有区别。对于相对轻松的岗位和相对体面的劳动,罪犯是向往而争取。反言之,这是恶劳的过程,“生产工作则相对地被认为是可鄙的、丑恶的;在惯常的理解下,拿起生产工具从事操作,是有损于壮健男儿体面的。于是劳动变成了惹人厌恶的业务”[41]。这里需要对“歧视性”加以说明,凡勃伦所用的“歧视性”并没有抑扬、褒贬的意思。他是在学术意义上加以使用,是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对比的,这种对比的目的是按照人们在审美观念上或道德观念上的相对价值来分等分级,从而确定心理上的自得程度。歧视性对比是对人们价值的一种评价方式。[42]
2.罪犯劳动消极状况产生的实质(www.xing528.com)
那么,罪犯劳动消极状况产生的实质是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在歧视性对比中,罪犯比较的是岗位的不同、劳动的分工,其实质却是对财富和社会尊敬的渴望。不管是狱外的经济支持,还是狱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罪犯是令其他罪犯羡慕的,在狱外经济支持许可幅度上升时,情形尤其如此。这时,他不仅有令人羡慕的消费来源,而且可以不用在劳动上加倍努力。这时,经济条件成了博得尊敬的基础。“如果要在社会上获得声望和相当地位,就必须取得财产、累积财产,财产成了财产所有者享有社会地位和声望的标志,财产享有也成为博得荣誉和社会尊敬,甚至满足自尊心的必要手段。”[43]
这种羡慕在恰当的时候变成了荣誉和尊敬。在许可的前提下,他可以从事强度相对较弱的劳动。这是在狱内特定环境下保持相对轻松的状况,成了一种令人向往的象征。“在一切文化阶段,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如果能够有一个‘相当过得去的环境’,能够免于‘躬亲贱役’,就会感到安慰,感到一种自尊心。”[44]而对于状况与此相反的罪犯而言,则感到有损体面。不论在物质生活方面,还是日常生活方面,如果被迫脱离了那个过得去的习惯标准,这时不管他的同辈们对他的遭遇作何感想,同情也罢,蔑视也罢,他总会感到这是有损体面的。[45]
对不参加劳动的尊崇促进了消极劳动观念的形成。罪犯都希望自己能免于“躬亲贱役”,即使参加劳动也希望是非直接的劳动生产。不参加劳动是声望和体面的指标,而从事生产劳动则是服刑状况不理想的标志。因此,在罪犯的劳动改造中,勤劳的习惯并没有获得普遍的接受,歧视性对比在监狱劳动消极状况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
监狱中,不可能存在凡勃伦所指的具有“有闲阶级”特征的罪犯,“凡勃伦视野中的有闲阶级,不是指那些懒惰或清静无为者,而是指非生产性地消耗时间以证明自己有闲尊荣的那部分群体”[46]。但是,在实际中罪犯却以“有闲阶级”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和别人,来看待劳动生产和个人体面。虽然表面上具有共同的特征,但是两者的基础却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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