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对政府履职不力的批判,不仅是舆论压力,更是舆论之后的归责。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责任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民事责任有层次地分布于责任体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由专门机构(机关)来行使追究责任,它是宏观层面的责任,相对而言,也只有少数人会被追究。这里所要讨论的责任是对监狱警察工作规范的问责,它是在宏观框架下的微观责任,与每一个在工作岗位上执法的警察息息相关。微观的责任理不清,责不明,监狱警察容易对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抱怨组织人文关怀不够,日积月累,将损害整体工作的凝聚力。
监狱警察执法规范责任的追究应当区分故意“作为”与消极“不作为”。故意“作为”,指主观上明知是违反工作规范而积极追求,如值班时擅自脱离岗位;消极“不作为”,指明知是工作义务且有能力实施,却使该项工作处于放任状态。不在工作规范的追责上区分有责与免责,迫使监狱警察在矫正罪犯的工作领域裹足不前,在不存在不作为的前提条件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多错,少做少错”成了人们对矫正工作态度的基本解读。不在有责的责任承担上厘清故意“作为”与消极“不作为”,是对不规范行为“一刀切”式的刻板认定。这种对规定本身自我否定的做法淡化了人们内心对规定严肃性的认可。任何一种考核制度,因为执行的人不同,同样的行为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需要靠申诉纠错机制来维护它的生命力。显然,区分认定是纠错的基础。
监狱警察行为追责在实践中的认定要依赖正确的督察程序。程序正义是实现执法公正的保障。这个早已成为定论的认识,但在监狱对警察的督察上未能被正确推广:(1)哪个部门才有督察权,是唯一的还是多头的。在实践中,督察部门、警务评估小组、人事部门,或单独、或联合,都有督察权。(2)检查权与处理权是分离的(即一个部门负责检查,另一个部门负责处理),还是一体的(即检查部门同时也是处理部门)。(3)检查与处理程序是否规范,如是否有当场询问和申辩程序。(4)申诉机制是否科学,申诉部门是否与处理部门分离。对监狱警察执法规范行为的追责,性质上不可与刑事追责相提并论,但都是对某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会让人产生不快。要做到一次让人心服口服的处理,就要有规范的程序,不能因为人手紧缺,而放松了对程序本身的严格要求。
监狱警察的免责主要集中在执法领域、法律层面,《监狱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均未涉及执法免责问题。《国家赔偿法》从国家承担责任的角度,对刑讯逼供与违法使用警戒具承担责任,以及公民自伤、自残行为不承担责任做了规定。既然相关法律未对监狱警察的执法免责做出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皆免责呢?新媒体时代的舆论与罪犯亲属对罪犯的自杀向监狱追责,与此不无关系。如果不是,明确的免责规定对鼓励监狱警察的工作的积极性太重要了。
监狱警察的执法免责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与罪犯直接相关,包括对罪犯的管理和矫正。以罪犯自杀为例,这是最为吸引媒体眼球,让舆论聚焦监狱的事件。监狱警察甲主管的小组共有罪犯15名,甲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处于平均水平线,能按规定履行职责。某天夜里,他小组的罪犯乙自杀了。事后,他受到了责任追究。罪犯自杀的原因十分复杂,心理疾病、人生绝望、愧对亲人、监禁痛苦等,单个或综合的都可能是罪犯自杀的原因。监狱警察甲已经按照工作规范履行了他应该履行的职责,那么追究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监狱警察甲只是一名普通的警察,没有特殊的预测能力。如果履行规范内的职责,还不足以阻止可控范围内事情的发生,那么,应当研究如何提高规范的标准,而不是研究适用哪款规定,如何对甲进行责任追究。另一类是监狱警察的警务规范。监狱警察乙在值班时,受值班长指派到办公区域完成司法文书制作。督察组临检,发现警察乙值班时脱离岗位。结果对值班长和警察乙进行处理。警察乙是受值班长指派,且履行的行为并非明显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值班长有临时调配警力的权力。倘若值班长因为执勤岗位空缺而受到处罚,那么在罪犯生病,值班警察送其外出就诊时,执勤岗位同样空缺,是否也要追责呢?制作司法文书时的执勤岗位的空缺与送罪犯外出就诊时的空缺没有本质的区别,共同面临警力空缺,潜在同样的安全警戒风险。世上没有不会出错的工作,哪怕是对飞机飞行有如此高的要求,空难仍无法绝迹。监狱警察执法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出现不利的执法结果,有故意“作为”、消极“不作为”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除此之外,还要看行为的性质与结果的严重性。
监狱警察执法免责制度的建立,将卸下警察的执法包袱;对监狱而言也是一种责任的免除,可以凭此化解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压力,与罪犯及罪犯亲属进行有效沟通。一个低效的规范,它试图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不规范行为进行追责,结果是它并没有起到纠偏的作用。它虽规范了组织内一小部分明显不当的行为,同时不确切地调整了另一部分行为,影响到了组织成员对规范的认可。这有如一个不均匀的鱼塘,当你把东边围高时,鱼往西边游去;当你把西边围高时,鱼往东边游去,我们为什么不能让鱼在整个鱼塘里生活,以提高产量呢?
新媒体时代,掀起了公众舆论的巨浪,推进了民主,但也带来了暴力。新媒体舆论的开放性与主体平等性给非理性批判留下了缺口,“人们喜欢听到符合自己猜测的证据,而把那些构成挑战的证据过滤掉。我们天生倾向于极端观点,并且喜欢和志同道合的人聚在一起,结果促使彼此变得愈加极端”[24]。应当借助新媒体的民主之力,将监狱“规范执法”与“罪犯矫正”领域中的责任、免责与绩效公之于众,使监狱在新媒体时代下能走出困境,轻身前行。
【注释】
[1]朱丽峰:《论网络民意与政府回应》,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3]同上书,第113页。
[4]参见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2/0727/c209170-18615454.html,2014年10月11日。
[5]参见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zhuanti/09zgshxs/content_17100922_5.html,2014年11月10日。
[6]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2/0727/c209170-18615454.html,2014年10月11日。
[7]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2/0727/c209170-18615454.html,2014年10月11日。
[8]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2/0727/c209170-18615454.html,2014年10月11日。
[9]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2/0727/c209170-18615454.html,2014年10月11日。(https://www.xing528.com)
[10]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2218094.html,2014年10月11日。
[11]《中国监狱互联网舆情2009年终回顾》,载铁血网,http://bbs.tiexue.net/post2_4019239_1.html,2014年10月11日。
[12]朱丽峰:《论网络民意与政府回应》,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13]参见《近年国内部分监狱脱逃事件》,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h/2011/1120/c25408-3874171490.html,2014年10月15日。
[14]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2012/0727/c209170-18615454.html,2014年10月15日。
[15]参见《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原监狱长 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3年》,载中国网络电视台网,http://news.cntv.cn/20110107/112276.shtml,2014年10月15日。
[16]以某监区为例,值班警力配备为6人,值班长1人,值勤班3人,上半夜1人(17:00—次日1:00),下半夜1人(1:00—8:30)。
[17][美]小威廉·T.格雷姆、斯蒂芬·J.巴拉:《官僚主义与民主——责任与绩效》,俞沂暄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18]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39947.htm,2014年10月15日。
[19]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oWXztr Bdrtmliyg7xJxeybB2st AFzuIx LuwuBd9 klS1D Jqtudq5uGr YQxBCBPa6j,2014年10月15日。
[20][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0页。
[21]戈登·塔洛克:《官僚体制的政治》,柏克、郑景胜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1页。
[22]同上书,第29页。
[23][美]小威廉·T.格雷姆、斯蒂芬·J.巴拉:《官僚主义与民主——责任与绩效》,俞沂暄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24]布鲁克斯:《网络真的是民主之福吗?》,载科技中国网,http://www.techcn.com.cn/index.php?edition-view-152770-1,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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