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绩效是组织期望的结果。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被赋予什么样的组织期望呢?以有无特定对象为标准,笔者把监狱的绩效分为外部绩效和内部绩效。外部绩效包括警示世人的威慑效应和公正执法的社会效果;内部绩效包括执法规范(罪犯生活、就医、安全警戒等)与罪犯矫正(道德、法律、技能、文化等综合素质结构的改善)。
绩效的考核也分为否定性和肯定性。
否定性指标是抑制性的,明确清晰,只有“是”与“不是”,没有“一般”“好”“较好”“最好”的梯度延伸。最为明显的安全警戒,只要没发生罪犯脱逃,这一考核指标的绩效就为达标;反之,则不达标。监管安全是监狱绩效考核众多指标中的其中一个,由于监禁的内在要求,使监管安全在监狱工作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也因为这一指标容易考核,在绩效上被逐渐放大,有时甚至喧宾夺主,但它绝对不是监狱工作的全部。执法规范与罪犯矫正的关系有如一个木桶的桶底和桶板,执法规范是桶底,罪犯矫正是桶板,桶板的长短决定木桶的装水量;矫正项目(方案)有如桶板,决定监狱矫正罪犯的整体效果。由此来看,监管安全是“底”,而不是“天”。如果将执法与矫正割裂开来,或者以执法为大,或者以矫正为大,监狱的整体绩效则无从谈起。
肯定性指标是畅行性,鼓励和提倡向最好的目标努力。它的目标由“一般”“较好”“好”向“最好”梯度上升。最为明显的是罪犯矫正,通过劳动、教育改造,罪犯学到了什么技能,学到了什么文化,他的道德、法律、心理、文化等综合素质结构是否得到改善。罪犯矫正项目发展得越好,便会带来更好的矫正效果。
绩效需要由考核来衡量,但监狱的绩效在考核时发生了变化。考核阶段的绩效量化表,有部分内容偏离了监狱工作的实际。但这种考核量化一经确立,反过来影响了监狱工作的内容。这里以一个执法规范和罪犯矫正的事例做比较,即把“一个罪犯3年无监管安全事故”与“用3年时间矫正一个罪犯”进行对比(见表7)。(www.xing528.com)
表7 执法规范与罪犯矫正考核实例对比
执法规范中的考核目标易于实现,考核易于操作,因而也是明确的;罪犯矫正的考核目标不易实现,考核不易操作,考核指标不明确,或者说考核指标不能反映所需。在各种国家机构中,“任务模糊或相互冲突的官僚机构做得比较差”[23]。影响执法规范的因素相对可控,且因果关系一一对应,功过奖罚容易确定。影响矫正效果的因素相对不可控,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影响因素不仅是监狱里的,更是社会的。监狱矫正与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唯一,功过之奖罚如何认定?对于一个官员的政绩评定还要等到三年或五年后,看他在任时矫正过的罪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即拿明天的考核结果作为今天的升迁依据,这种时间颠倒的矛盾,在具体操作上无法实现。
事实上,矫正领域还有许多的项目尚未列入工作内容,因而在绩效考核上无法体现。矫正效果在考核中所占的小比例,并不是说矫正应有的分量很轻。这是由于矫正理论贫乏的局限、矫正效果考核操作的难度、新媒体舆论对规范的要求而造成的对矫正的挤兑。已纳入指标的部分矫正考核由于操作设计得不合理,并不能起到激发积极性的作用。正因为片面追求罪犯的文化教育合格率,并将其直接与监狱警察的绩效挂钩,而不是在罪犯的文化教育上加强过程监督,使考试作弊在狱内有了一定的市场。考核指标量化的片面,使考核仅仅停留在文书与账本的肤浅层面上,因而无法通过考核提高矫正效果。这种考核执行的越严格,监狱警察对工作就越没有成就感,乃至产生怨言,并会在工作中迷失方向,积极性逐渐消失,消极因素逐渐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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