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看,现有对监狱警察的考核标准符合当前监狱警察的工作实际。监狱警察工作内容的比重,使执法规范与罪犯矫正两者之间的比重严重失衡。笔者以某监狱现行的《主管民警承包监组模式评估标准》为范本,分析考评机制的运行过程。这是一种百分制的评估模式,行政事务占25分(落实监组承包等);狱政管理占50分(重点罪犯管理、三抄、日讲评、罪犯通信查验等);司法文书占5分;劳动项目5分;教育15分(口头和书面个别教育等)(见图3)。
图3 考核内容百分比
从静态分析可以看出,在整个评估标准中,监狱“执法”的分量以绝对优势,与“矫正”形成鲜明对比。不仅如此,动态的考核中出现的不公,使监狱的“执法规范”与“罪犯矫正”同时面临雪上加霜的困境。考核中的不公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考核作弊。考核组同一天对监区进行考核,发现A监区甲岗位的值班警察不在岗,在B监区乙岗位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因为B监区乙岗位的值班警察与此次考核组某成员有某种特殊关系,最终的考核结果是A监区甲岗位的值班警察受到了处理,而B监区乙岗位的值班警察不在处理结果名单之列。考核是对警察行为的一种监督,但是它本身缺乏有效监督。二是考核不科学。考核组同一天对监区进行考核,发现A监区甲岗位的值班警察不在岗,在B监区乙岗位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最终的考核结果是,两位值班警察受到了同样的处理。事实上,甲岗位的值班警察不在岗位是因为受到值班长的调遣,在办公区域制作司法文书,并在离开岗位时与最近的值班警察进行了交接;乙岗位的警察不在岗位是未按规定提前洗澡(资源是十分珍贵,特别是冬天,最后一个人,可能就没热水,洗澡可以放松一天的疲劳),并未向值班长汇报去处,未与最近岗位警察交接。这种考核的不科学在于它只看结果不问原因。在考核制度里没有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规定,也没有负责与免责的条款。在这样的考核标准下,一个刚从学校毕业的、从不违纪的大学生,可能会因为他某个行为(过失)结果违反规定而难逃处罚;而一个懒散、无拘束的人,会因为特定的关系而免受处罚。(www.xing528.com)
考核的不公使人对考核产生反感,这种反感会延伸到对执法和矫正工作的抵触。这种不公正通过程序正义容易纠偏为正,但对于监狱“执法规范”与“罪犯矫正”结构失衡的调整,即什么是监狱真正的绩效,情况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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