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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规范执法对矫正罪犯主动性的抑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是来自外部的力量,它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执法规范是来自内部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行使。制裁性的规范引入矫正领域,并在矫正领域中调节监狱警察矫正罪犯的行为,严重削弱了监狱警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规范的局限容易使监狱警察认为,只要严格遵守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个人的执法行为就不会存在风险,因而在罪犯矫正领域,容易演化成对矫正工作的袖手旁观。当执法规范要求处于节节上升的时候,矫正的步伐在步步缩小。

上海监狱工作:规范执法对矫正罪犯主动性的抑制

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压力,使监狱及监狱警察开始思考什么样的执法才能避免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罪犯也在思考什么样的改造使自己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监狱警察“理性”执法与罪犯“功利”服刑在新媒体舆论的监督下更加凸显。讨论监狱警察的理性执法要借助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hypothesis of rational man)概念。“理性人”假设源起于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是指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是理性的。在经济活动中,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18]“功利”是基于快乐和痛苦之上的趋利避害的倾向。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民意对执法的监督,推动了法治进步。监狱警察执法规范化,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是来自外部的力量,它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执法规范是来自内部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行使。外部和内部的力量共同指向同一目标——规范权力运行。监狱警察若权力行使不规范,便要承担不利后果。不依法执法的行为要受到追究是毋庸置疑的。这里讨论的规范和不规范,是依法前提下监狱警察的各种执法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的直接关系,如安排罪犯劳动、对罪犯进行教育;二是监狱警察的警务工作,与罪犯是间接关系,如罪犯亲情电话的复听与评估、工作日志的填写。

执法规范把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与个人利益挂钩,实质是监狱警察权力赋予与责任承担的结合。它最大的优势是对权力滥用进行约束,但同时给矫正罪犯这项工作留下了缺口。监狱警察对罪犯,不仅仅是单向的公权力行使,更多地是矫正上的双向交流。这种双向交流上意义的矫正,除了矫正中的共性,更讲究每个罪犯的个性,因而,规范无法穷极其中的一切行为。规范的约束性,暗则压抑,会令人产生不快,它与矫正所需要的积极作为的开放性特质不相匹配。用规范去调整这一范畴的行为,有如把木桩打入沼泽地,本来试图巩固地面,反而被泥淖吞没。这就好比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是道德的底线;底线以上的道德范畴,假若用法律来调整,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

凭借新媒体的舆论压力和规范本身的局限性,罪犯利用“规范”这一武器,对监狱及监狱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无理的要求。通过各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干扰正常执法,目的在于获得最好的司法奖励与最为有利的改造状态而度过刑期。罪犯功利服刑属于执法领域的问题,矫正及矫正效果是监狱和社会要考虑的问题,从来不是罪犯考虑问题的首要出发点。(www.xing528.com)

由于与个人利益挂钩,监狱警察在执法规范中会考量执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利弊,这时监狱警察犹如经济决策的主体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充满理性。规范具有强制性,以及相伴而生的惩罚性,监狱警察的理性执法既受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影响,又受到个人执法风险的影响。如果把执法的主体分为组织(监狱)和个人(监狱警察)两个层次,执法的风险分为组织风险和个人风险,那么在公权力行使范畴内,监狱警察理性执法把组织风险和个人风险降到最低,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矫正领域,调节监狱警察行为的杠杆不是制裁而是激发,不是严控而是引导。制裁性的规范引入矫正领域,并在矫正领域中调节监狱警察矫正罪犯的行为,严重削弱了监狱警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正如对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自由心证,矫正领域的工作,并非单靠规范的外在约束可调整的,更重要的是监狱警察的内心自觉。矫正领域需要监狱警察积极作为,禁止性规范(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直接禁止,如“如果做了……就要受到惩罚”;另一个是间接禁止,如“如果未做……就要受到惩罚”)与此不相匹配。警察严格遵守禁止性规范仍然是理性的行为,同样把个人风险降到了最低,但对组织(监狱)而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因为监狱警察的理性行为而受阻。组织(监狱)利益与个人利益沿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两者之间是张力,不能形成合力。监狱警察的个人行为越理性,其风险越小,利益越大,而组织要实现的利益则越小,甚至有可能是组织(监狱)利益的最小化。

罪犯的功利服刑,并未把目光聚焦于矫正领域,反而使监狱警察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化解执法领域中的矛盾,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规范的局限容易使监狱警察认为,只要严格遵守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个人的执法行为就不会存在风险,因而在罪犯矫正领域,容易演化成对矫正工作的袖手旁观。在公权力行使中被推崇的“理性执法”,在矫正领域中会以“矫正不作为”的形象出现。世人对监狱有什么样的企盼?既追求执法规范,又追求矫正效果,这是一个完美的目标。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对监狱执法领域形成的压力,对监狱的执法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监管安全,被重复置顶。一个监狱的总能量是相对稳定的,用于执法与矫正的力量也是“拉锯式”地此消彼长。当执法规范要求处于节节上升的时候,矫正的步伐在步步缩小。执法规范与矫正效果无法同时满足,这是新媒体时代监狱产生的一个困境。在这个困境下,监狱开始了难以承受的重负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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