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有”之书是否尽出《七录》,首先应该考察其中有无在《七录》之后编著的图书。姚振宗云:“按《七录·序目》题普通四年,别详史部簿录篇。志中所注称梁武帝、简文帝、梁元帝之谥,必非《七录》本文,自是后人追改。他如朱异、萧子显、陶弘景、何胤、刘敲、刘潜诸家,皆并时之人,或卒于阮氏之后,而志皆附载其书,亦曰‘梁有’。”(第9页)姚氏指出“梁有”称阮孝绪死后才有的三帝谥号、附载“并时之人”著作,但并未直接据此断定其书不见于《七录》,而只作为立论之参考依据。他在具体考证图书时,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如:“按(王)规卒于梁大同二年,阮孝绪亦于是年十月卒,是规与阮同时人,或及见其书,而附著于《七录》,未可知也。又似据梁人别家书目。”(第205页)“陶弘景与阮孝绪皆卒于梁武帝大同二年,在普通四年《七录》成书后十三岁,《七录》曾否载及弘景之书,不可详考。”(第599页)又如《隋志》五行类之末云:“梁有刘潜《泉图记》三卷,亡。”刘潜卒于简文帝大宝元年(第550页),比阮氏晚卒十四年,但姚氏该书考证仍仅说:“不知是否《七录》旧第,恐阮氏不如是之谬也”,这主要是从归类之“谬”而不是从卒年之晚来提出怀疑。
今人似乎没有领会姚氏这一深意,沿着姚氏之说越走越远,貌似尊姚,实属曲解。如王欣夫说:“注有称梁武帝、简文帝、梁元帝的谥号,当然不是阮氏原文。又如朱异、萧子显、陶弘景诸人皆阮氏同时人,或卒在他后,而志载其书仍曰梁有,这显然不是《七录》所有了。”[13]其说全出姚氏,只不过说得更加肯定。丁延峰在论及梁元帝注《汉书》一百一十五卷、《释氏碑文》三十卷时说:“梁元帝生于天监七年(508年)八月,至普通四年时,才十五岁(按古人习惯当作十六岁),是不可能著成一百一十五卷的煌煌巨著的,必是普通四年之后所作,故此两书必为别目所采。而且梁武帝、梁简文帝、梁元帝都是逝后谥号,三帝都在普通四年之后驾崩,但‘梁有’中却多次使用这些谥号。”在详列“梁有”中的三帝著作后,又说:“姚氏言史部簿录篇,实误,史部簿录篇并无。或许‘追改’,抑或采自其他目录及材料,但非《七录》明也。”姚氏所言,是指其在史部簿录篇中考证《七录》撰于普通四年,并非三帝著作载于该篇;“追改”云云,乃怀疑《七录》原载三帝著作,唯不称帝号,《隋志》始为追改。若承认“或许追改”就不能说“非《七录》明也”,这两点批评皆属无的放矢。丁氏以萧绎生年推断其著书在普通四年后,更难以尽信。梁元帝是历史上以早慧勤学著称的帝王之一,据其《金楼子》自述,五岁能诵《曲礼》,六岁能作诗,十三岁诵《百家谱》,十五岁有志作子书,其一生著书四十多种,十六岁前有所著述,一点也不奇怪。况且古代帝王著书,多由文士代笔。《金楼子·著书》篇在十部书下注有“金楼付××撰”、“金楼与××撰”、“金楼使××撰”等,即其明证;多数书下注云“金楼自撰”等,唯《注前汉书》等几部书下无注,仍有可能出自文士之手。萧绎七岁封湘东王,至十九岁都督荆州,王府文士既众,复广结名流如裴子野、萧子云辈,文学声名甚著。他在普通七年迁荆州时,随府臣僚中有臧严,《梁书》卷五〇载其侍湘东王读,累迁记室,“严于学多所谙记,尤精《汉书》,讽诵略皆上口”。则臧严在普通四年前为萧绎注《汉书》,并非没有可能。三帝不同时期著书,署衔自然各异,《隋志》大都以谥号称之,显然是后世所追改;古代书目重视更早的前人著作,但也可以著录同时人著作。姚氏深知此理,所以并未说《七录》不能著录三帝和其他“并时之人”的著作,只是以此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充,认为也有可能根据其他书目,立论比较谨慎。今人试图将这类怀疑坐实,可惜并未提出更坚实的理由,失于武断。
丁氏论证“‘梁有’书籍中有作于普通四年之后者”,还提出一个证据。《隋志》云:“梁有《毛诗义》四卷、《毛诗笺传是非》二卷,并魏秘书郎刘璠撰。”丁氏说:“姚振宗于《隋志考证》此目下云,作者始末未详。但据考,刘璠字宝义,沛国沛人也,著《梁典》三十卷。曾侍梁,后降魏,归北周。《周书》、《北史》有传。……据《隋志》所云,知所撰此两书应在降魏后,而刘璠降魏是在承圣元年,即公元552年,这一时间比阮氏撰《七录》时晚了近三十年,孝绪卒于梁大同二年,即536年,此两书自是不被阮氏所知。”北周刘璠声名甚著,所撰《梁典》古书中常见引用,姚氏焉能不知?其不加引证者,盖以深知《七录》不载北朝著作,此人与治《毛诗》之刘璠非同一人。《隋志》附注“梁有”,作者前冠以“魏”字者数十部,皆曹魏著作,北魏著作无一见载;正文著录曹魏、元魏著作时,则分别标为“魏”、“北魏”,无一相混。刘璠这两部书,附注于曹魏司空王基书之下,吴侍中韦昭书之上,必为曹魏时人无疑。晋有刘璠,附载《晋书·刘弘传》,已嫌时代稍晚,未必即为此人,更遑论北周刘璠矣。因此,丁氏全文中这条唯一独出胸臆、重点考证的论据,实在是一个不应有的简单错误。(www.xing528.com)
其实要从多达一千五百多条“梁有”中,根据姚氏考证找出几条成书于普通四年之后的证据,本非难事,丁氏特未细检耳。如别集类云:“梁有《安西记室刘绥集》四卷、《沙门释智藏集》五卷,亡。”姚振宗考证“刘绥”当为“刘缓”之误,并怀疑“刘缓则卒于阮孝绪之后,此二集亦未必定在《七录》也”(第808页)。据《梁书》卷四九:“缓字含度,少知名。历官安西湘东王记室。时西府盛集文学,缓居其首。除通直郎,俄迁镇南湘东王中录事。复随府江州,卒。”湘东王即萧绎,大同元年(535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进号安西将军,三年闰九月二日进号镇西将军,六年为镇南将军、江州刺史,太清元年(547年)徙荆州刺史。刘缓在任安西记室后,还应该在镇西将军、镇南将军府中任职,并卒于大同六年至太清元年间。他的文集既然题衔仍为“安西记室”,必定编于大同二年(536年)正月至三年闰九月担任这一官职期间。这是一条“梁有”之书作于普通四年之后的确凿证据,但此书是否必定不在《七录》之内而是依据其他梁代书目?答案恰恰相反,因为其他梁代书目都编于大同元年以前,不可能著录此书,而阮孝绪卒于大同二年十月,唯有其卒前数月内编定《七录》,才有可能著录此书。又,此书实为“梁有”最后一部士大夫文集,其下《沙门释智藏集》因作者的僧人身份而附于末,所以大同二年可以看作“梁有”之书的时间下限,这与《七录》相符。阮孝绪《七录》自序说,普通四年(523年)二月十七日“于建康禁中里宅始述此书”,这分明是开始编撰的日期。他以处士之身,独撰《七录》,著录图书达六千多种,一一为作解题,别说一年之内,恐怕三年五载也未必能够完成,应该是523年至536年间长期编撰,临终前才成书。因此,以普通四年作为《七录》成书之年,进而以“梁有”有无晚于此年之书来判断其是否尽出《七录》,这种研究方法本身就难以成立。综上所考,《七录》直到阮氏大同二年卒前才编成,并且著录了当年新编图书,姚振宗以来对其收录“并时之人”著作的怀疑,至此涣然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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