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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区际冲突法及其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四个法域中,目前只有台湾法域专门制定了成文的“区际冲突法”。可见,虽然海峡两岸之间和港澳台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均属于我国的区际法律关系,但台湾地区“立法者”实际上将后者视为“准国际法律关系”,在冲突法上将港澳地区和外国等同对待。前者适用于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后者类推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相互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台湾区际冲突法及其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我国四个法域中,目前只有台湾法域专门制定了成文的“区际冲突法”。台湾法域目前存在两部并行的“区际冲突法”:1992年制定、2006年7月19日最新修订的“两岸关系条例”[25]和1994年制定、2006年5月30日最新修订的“港澳条例”[26]。前者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后者适用于港澳台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港澳条例”本身未规定具体的冲突规范,只是在其第38条原则性地规定,涉及香港或澳门的民事事件,类推适用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民事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地方的法律。另外该条例第41条规定,“香港或澳门之公司,在台湾地区营业,准用 ‘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之规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是台湾地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1953年修订,是台湾现行“国际私法”。可见,虽然海峡两岸之间和港澳台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均属于我国的区际法律关系,但台湾地区“立法者”实际上将后者视为“准国际法律关系”,在冲突法上将港澳地区和外国等同对待。[27]

因此台湾法域现行的两种“区际冲突法”制度实际上是“两岸关系条例”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前者适用于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后者类推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相互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两种区际冲突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比较如下:

表16-1 台湾地区“区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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