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法域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区际冲突法。内地法域的司法实践区分涉台案件和涉港澳案件,分别发展出了不同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案。对于由于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实践主要依据1988年8月9日的《涉台司法解释》处理。根据《涉台司法解释》,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台婚姻纠纷,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对于过去财产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宜粗不宜细。
去台一方回大陆后,大陆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去台人员返回大陆定居后,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给予解决。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回赎去台前出典的房屋,如果依大陆地区法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不再变动,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回赎的除外。去台人员和台胞所有的房屋已被他人侵占或者处分的,人民法院应本着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关于去台人员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据内地法域现行的法律、政策,合情合理地处理。对于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合理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变得愈来愈迫切。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正式制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4]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人民法院认定台湾地区“民事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人民法院确定适用的有关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涉港澳案件方面,根据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www.xing528.com)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国人 (包括持英国、葡萄牙本土护照的华人)或者港澳同胞在外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结合我国内地法域的司法实践,我国内地人民法院解决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基本上类推适用我国内地法域冲突法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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