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源于清朝末年开始的法律改革运动。除了唐朝《永徽律》关于“化外人相犯”的冲突规范之外,严格说来,19世纪以前的中国,既没有国际私法,也不存在区际私法。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清朝和中华民国 (1911-1949)政府仿效西方国家法律相继对传统中国法律进行改革,由此开始了中国法律的西方化运动。这一运动直接导致了中国国际私法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废除了包括国际私法在内的中华民国法律体系,但由于国民党政府逃亡台湾,该法律体系在台湾地区得以保留。因此1949年以后,中国法便被人为地分割成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大陆地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由于台湾海峡两岸处于军事对峙状态,1949年以后的三十多年间,两岸人员往来和通邮、通航、通商全部中断,两岸同胞处于隔绝状态。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长时期内海峡两岸之间基本没有民商事交往,区际法律冲突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生。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邮,通航”,“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4]
1979年2月,大陆邮电部门率先开办经第三地对台湾的电报业务;3月开放对台湾的长途电话业务;5月,大陆全面开放受理寄往台湾的平信业务;6月开始收寄台湾的挂号信函,均经香港邮局转寄。1980年,大陆方面首先单方面向台湾产品开放市场,并给予免税、减税等优惠待遇,同时开放台湾工商企业来大陆投资。随着大陆对台政策的日益宽松,台湾当局对大陆地区的敌对态度趋向缓和。1988年5月,台湾当局提出“官方维持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民间则渐次开放”的大陆政策。1989年6月,台湾国民党“大陆工作会报”宣布开放对大陆通话与通邮。[5]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受到大陆方面的欢迎,长达三十八年之久的两岸同胞隔绝状态终于被打破。虽然由于台湾当局的限制和阻挠,两岸“三通”当时仍然处于间接、单向、局部的状态,但在祖国大陆方面和两岸业界的不懈努力下,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发展迅速。1988年至2002年,共有超过2 700多万人次的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访友、旅游考察、投资经营和从事两岸交流活动,大陆人员往来台湾也有70多万人次。两岸贸易金额1978年为0.46亿美元,2002年增至446.6亿美元,增长了近970倍。根据2002年统计,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6]
随着海峡两岸对立情绪的缓和与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加,两岸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开始由理论成为现实,建立和发展中国区际私法的问题被正式提上立法者的议事议程。1988年8月5日和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涉及去台人员和台胞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海峡两岸人民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提供了基本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台湾方面于1992年7月颁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海峡两岸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虽然1949年以后我国便有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域,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始于20世纪80年代。
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和澳门曾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长期占领,导致两个地区的“法律”制度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有了质的差别。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成为普通法系的一个成员,澳门则由于葡萄牙的统治建立起了以葡萄牙法为蓝本的成文法律体系,最终成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后,为了保持当地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除了对个别“法律”进行了修改或者废除之外,仍然保留了回归以前的“法律”制度。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该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香港基本法》以及该法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前述予以保留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共同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这样,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导致原本存在的大陆和台湾两个法域又增加了两个新的法域:香港法域和澳门法域。因此从区际私法角度分析,我国目前共存在四个法域,即: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地法域,这一法域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各种一般性法律。这一法域的地域范围包括:
22个省: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海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和浙江;
5个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台湾“法域”,地域范围包括台湾省,实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
香港法域,地域范围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香港地区的法律制度。
澳门法域,地域范围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澳门地区的法律制度。(www.xing528.com)
上述四个法域中,只有内地法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其他三个法域均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其中台湾“法域”和澳门法域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香港法域属于普通法系,内地法域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因此,中国目前的区际法律冲突可以概括为:一个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三个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和四个法域 (内地法域、台湾“法域”、香港法域和澳门法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有些特殊性质的全国性法律,不仅适用于我国内地22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而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理论上也应适用于台湾。因此这些全国性法律便构成了超越于前述四个法域之上的一个全国性法域,可称之为中央法域。目前我国中央法域的法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综上所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和严峻程度,超过了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国家。
同一个国家中不仅存在中央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间的冲突,而且存在属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在世界其他任何国家都从未出现过。因此我国目前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世界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新问题,没有前人经验可循,也无国外立法可鉴。公平合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时代赋予我国国际私法学者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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