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际法律冲突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区际法律冲突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性质的法律冲突。其中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地区或者区域,一般称为“法域”,如我国目前的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都是具有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地区,因此属于我国的不同法域。按照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广义理解,《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之间的冲突,香港“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间的冲突,《澳门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之间的冲突,甚至包括涉及我国某一法域或多个法域的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都属于区际法律冲突。狭义的区际法律冲突仅指一个国家内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在空间效力上的冲突,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因为一方面,公法之间的冲突,无论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公法冲突还是不同法域之间的公法冲突,目前都还未成为现实;另一方面,我国不同法域之间的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在实践中极少发生,而且我国目前也没有任何相关的立法;因此本书对区际法律冲突作狭义的理解。本书认为,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因对同一民商事关系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换言之,本书中的区际法律冲突,仅指私法冲突,不包括公法冲突;是指空间法律冲突,不包括人际和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平面和横向法律冲突,不包括垂直和纵向法律冲突。[2]
按照前述理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应该而且必须具备下述条件[3]:
第一,一国内部存在不同的法域,而且各法域法律对同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不同,内容各异。从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可知,这是区际法律冲突赖以存在的外部环境。没有这一外部环境,区际法律冲突既无法产生,更无法存在。
第二,不同法域之间民商事交往比较频繁,形成大量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基础。没有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没有适用不同法域法律的必要和可能,也就不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https://www.xing528.com)
第三,各法域相互承认其他法域居民在本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不承认其他法域居民在本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同法域的居民之间就不可能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区际法律冲突也就无法产生。
第四,各法域相互承认其他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在本法域的效力。如果各法域都拒绝承认其他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的效力,内法域适用外法域法律的问题也就不可能产生,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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