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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诉讼代理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对法律生疏不解,因此,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以期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是当今国际社会较为普遍的做法。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出庭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并且,既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委托公民代理。

国际私法:诉讼代理的重要作用

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对法律生疏不解,因此,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以期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是当今国际社会较为普遍的做法。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为复杂,加上国家之间的空间距离、对别国法律的无知和各种制度、传统、观念上的差异,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也就尤为突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能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以实现或保护其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的问题,原则上都取决于各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定。概括来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主要包括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一)律师代理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制度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当事人只能聘请法院地国的律师。法院地国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代理诉讼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目的在于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而外国律师一般对法院地国的法律并不熟悉,因此法院地国的律师代理诉讼往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第二,允许外国律师出庭,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内国的司法活动,从而可能损害内国的司法主权。

(二)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代理制度,指一国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驻在国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它有两个特点:第一,领事代理是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领事对这种代理行为不享有领事特权;第二,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质,如当事人自己承担起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任务,领事代理应立即终止。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许多双边领事条约都明确规定了领事代理制度。(www.xing528.com)

(三)外国人在我国的诉讼代理问题

我国既不采取律师诉讼主义,也不采取当事人诉讼主义,而是采取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种非常灵活的混和制度。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出庭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并且,既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委托公民代理。我国作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成员国,也承认领事代理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关于委托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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