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指国内法院按照特定诉讼程序适用特定法律对国际民商事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它是法院运用国家权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强制性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使用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一般仅从与中国立法或司法管辖相涉的角度出发,把它称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依据1992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均为涉外民事案件。”按照该解释,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者内容与外国有联系的民事案件,均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从中国角度出发,与外国有联系的民事案件,我们可称之为涉外案件;但从一个完全中立的角度出发,应将该案件称为国际民事案件更为确切。相应地,虽然在我国可将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称为涉外民商事诉讼,但站在完全中立的立场上,该诉讼应属于国际民事诉讼。因此本章将涉外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作为同义词使用。
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称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其主要职能是解决不同国家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划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一国法院判决在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职能决定了理想状态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应属于国际法性质。但迄今为止各国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问题上均未达成一致,因此现实中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国内法。(www.xing528.com)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民事诉讼法》第4编。该编主要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问题。1992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4—320条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所享有的地位作了专门规定。另外我国现行比较重要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法规还包括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前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公约、协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前述公约、协定、法律和法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和涉外民商事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