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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遗产管理与无人继承遗产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有时被继承人既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便产生无人继承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位于我国境内,那么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应由我国《继承法》决定。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国际私法第2版:遗产管理与无人继承遗产法律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实际占有遗产的人可否继续占有该遗产,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是否有权占有和管理遗产,法院是否有权以及应当按照何种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均属于遗产管理问题。按照《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这些问题均应当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实践中有时被继承人既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便产生无人继承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尽一致。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无遗嘱又无继承人的,其所属国家以最后顺序继承人身份取得遗产所有权;也有一些国家法律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允许物之所在地国家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是否属于无主物,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决定。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位于我国境内,那么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应由我国《继承法》决定。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当然,如果无人继承遗产涉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的规定。

[1]Gerhard Kegel/Klaus Schurig: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9.Auflage,Verlag C.H.Beck,Muenchen 2004,S.999.(www.xing528.com)

[2]Gerhard Kegel/Klaus Schurig: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9.Auflage,Verlag C.H.Beck,Muenchen 2004,S.100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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