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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6条第1款遗嘱在形式方面只要符合了该条款列举的10种法律中任何一种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遗嘱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公证,订立遗嘱是否必须有证人见证,均属于遗嘱形式问题,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第2版: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了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按照该条规定,遗嘱,包括多人在同一证书中立的遗嘱,具备了下述任何一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形式方面即为有效:

(1)被继承人立遗嘱行为地法律;

(2)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4)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国籍国法律;或者(www.xing528.com)

(5)被继承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2条在遗嘱形式法律适用方面明确采纳了“有利于法律行为形式有效”的原则,适应了日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值得肯定。从该条款内容来看,该条款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形式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的规定,但没有接受该公约规定的“住所”和“不动产所在地”这两个重要连结点,这是我国国际私法与该公约之间的重要区别。立法者没有解释为什么拒绝接受“住所”和“不动产所在地”两个连结点,笔者想象不出拒绝该两个连结点的充分理由。从国外立法来看,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主要国家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成员国已经有41个,包括日本、土耳其、南非和澳大利亚等亚洲、非洲和大洋洲国家,由此可见该公约规定本身的合理性。成员国不仅都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全部连结点,有些成员国,如德国,还以国内立法方式增加了公约没有规定的连结点。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6条第1款不仅全部接受了该公约规定的8个国家的法律,而且另外增加了两种法律,即继承准据法和立遗嘱时将适用于继承的法律。按照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6条第1款遗嘱在形式方面只要符合了该条款列举的10种法律中任何一种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在贯彻公约规定的“有利于遗嘱形式有效”的原则方面,比公约更为彻底。很难想像,实践中一份遗嘱的形式同时违背第26条第1款规定的10种法律,因此按照德国冲突法的规定,遗嘱基本上不可能因为形式缺陷而无效,最大程度上尊重了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愿。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法》第32条对1961年《海牙遗嘱形式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作有保留的接受没有充分理由,完全接受该公约的规定,将更加有利于满足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遗嘱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公证,订立遗嘱是否必须有证人见证,均属于遗嘱形式问题,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的准据法。遗嘱订立以后可以被撤销,实践中立遗嘱人一般通过订立新的遗嘱撤销以前的遗嘱。对于撤销以前遗嘱的遗嘱形式,也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即撤销遗嘱的遗嘱,形式方面只要满足了《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律的要求,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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