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中涉及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三个,分别是:
《继承法》第36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www.xing528.com)
《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上述三个法律条款的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依据该条规定,如果《继承法》第36条和《法律适用法》第31条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1条。关于《法律适用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149条的关系,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适用法》第2条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3条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由于《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不属于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因此,《法律适用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149条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
我国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时际法律冲突方面,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2011年4月1日以前死亡,那么该法定继承纠纷的准据法应当按照《继承法》第36条和《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确定;对于被继承人于2011年4月1日以后死亡引起的继承纠纷,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