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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发展:国际私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送养大国,而有关涉外收养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为了克服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并贯彻《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在《法律适用法》中以一个条文 、三个条款的篇幅对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发展:国际私法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送养大国,而有关涉外收养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随着跨国收养案件数量的增多,我国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由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构成的涉外收养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在制定单行的收养法过程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草案)》曾用专门的一章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加以规定。[27]但这一草案并未被采纳。1991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收养法》回避了涉外收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仅仅在法律上肯定了外国人具有在华收养儿童的权利。1993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出台,根据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人试图在中国缔结收养关系,应同时接受中国法和收养人居住地法的支配,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专门条款解决涉外收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标志着我国在涉外收养领域摆脱了缺乏专门法律适用条款的立法状态。

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3年5月29日通过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简称《海牙跨国收养公约》)我国于次年成为该公约第67个成员国,这是我国涉外收养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公约最为突出的成就是将“儿童最大利益”思想作为整个海牙公约的灵魂,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整个公约的核心指导思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尊重儿童基本权利、保障儿童最佳利益作为公约的根本目的与宗旨纳入公约正文文本第1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公约中的地位可见一斑。为了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公约适用属人法原则来确定跨国收养关系成立的准据法,即分别根据各自的属人法对预期养父母和预期被收养儿童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加入该国际公约标志着中国在跨国收养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助中迈出了重要一步。(www.xing528.com)

为了克服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并贯彻《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在《法律适用法》中以一个条文 (第28条)、三个条款的篇幅对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法》第28条不但调整中国儿童在华被外国人收养形成的涉外收养关系,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外国儿童在中国被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在外国被中国人收养等诸多情况也一并可以适用此条款。至此,我国在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领域明确确立了“分割论”原则,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予以规定,以更为科学、合理的冲突规范解决各个环节的法律冲突,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体系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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