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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中的扶养规定及适用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条正式采纳了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利益的原则,规定了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被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和供养被扶养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共五种法律,要求法官适用其中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作为扶养关系准据法。

国际私法第2版中的扶养规定及适用法

扶养是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冲突法立法相对完善的部分。《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了便于实践中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进一步规定:“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该条文规定了多个连结点,法院可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共5个连结点中随意选择一个作为最密切联系地,但该条未明确规定任何选择的标准,显然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严肃性,这是我国该条款的不足。

2011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克服了前述缺陷和不足,将我国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立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条正式采纳了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利益的原则,规定了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被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和供养被扶养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共五种法律,要求法官适用其中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作为扶养关系准据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法律适用法》第29条要求法官对五种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选择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利益的法律,必然导致审案法官工作量的增加,甚至会导致审判实践的延长和所需费用的增加。但是这一切与第29条追求的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利益的实体法政策相比,都是法官为实现实体法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必须支付的成本。本书认为,与实体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相比较,付出前述成本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民法通则》第148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属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按照《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适用法》第29条和《民法通则》第148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由于《法律适用法》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都没有对扶养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关于扶养包括“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的规定,在我国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法》第29条中的“扶养”概念作出新的界定之前,仍可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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