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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国际民事诉讼规则与中国法院认可外国离婚判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离婚诉讼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的一种,自应适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依据该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和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方面,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平行诉讼。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涉外离婚案件的国际民事诉讼规则与中国法院认可外国离婚判决

涉外离婚诉讼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的一种,自应适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但由于婚姻法律关系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质,一国对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婚姻诉讼行使管辖权可能会触及其他国家的国家主权,因此现行法中许多国家都对涉外婚姻诉讼程序问题专门作了具体规定,离婚领域尤其如此,如英国德国和中国等。欧盟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领域分别制定了《布鲁塞尔第一条例》和《关于婚姻事项和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子女的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1347/2000号条例》(Verordnung(EG)Nr.1347/2000 des Rates vom 29.Mai 2000 ueber die Zustaendigkeit und die 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von Entscheidungen in Ehesachen und in Verfahren betreffend die elterliche Verantwortung fuer die gemeinsamen Kinder der Ehegatten)。在废止第1347/2000号条例之后,欧盟仍然对婚姻事项诉讼程序问题专门立法,制定了《关于婚姻事项和父母亲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废止第1347/2000号条例的第2201/2003条例》(Verordnung(EG)Nr.2201/2003 des Rates vom 27.November 2003 ueber die Zustaendigkeit und die Anerkennung und Vollstreckung von Entscheidungen in Ehesachen und in Verfahren betreffend die elterliche Verantwortung und zur Aufhebung der Verordnung(EG)Nr.1347/2000),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婚姻事项诉讼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在论述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的现行立法与实践。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

1.“一事再理”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被告起诉,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因此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只要被告住所在我国境内[18],则我国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管辖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涉外离婚案件中我国一方当事人的利益,1992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至16条又专门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作了特殊的规定。依据该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和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见,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方面,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平行诉讼。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1985年9月18日),华侨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前述规定表明,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我国允许“一事再理”。

2.“应急管辖权”

对于定居国外的华侨之间的离婚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主义,当事人原则上应在定居国法院进行诉讼。但考虑到各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之间的差异,为了防止出现对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无一法院受理的情况,1992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和14条规定了“应急管辖权”。依该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与在许多领域我国目前仍缺乏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对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在二十余年前就已经有了具体可行的规定。依据1991年8月13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1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依据《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12条,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www.xing528.com)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以裁定方式作出,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没有前述第12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1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之后,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一方仍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991年《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案件,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0〕6号)进一步扩大了申请主体,明确允许外国公民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依该规定,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为由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依据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20],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21]

(三)离婚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我国婚姻冲突法明确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协议离婚,依据《法律适用法》第26条,首先适用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作为离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按照《法律适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阶梯状连结点等级体系确定协议离婚的准据法。居于该等级体系最顶端的是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其次是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居于该体系最末端的是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所在地,该机构可能是民政部门,也可能是人民法院。在外国法院基于反致原因适用我国《法律适用法》的情况下,该机构也可能是外国负责办理离婚的政府机构或者法院。对于诉讼离婚,依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律作为离婚准据法。

按照《法律适用法》第26-27条确定的离婚准据法不仅仅决定是否离婚以及离婚的原因,夫妻是否可以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法律后果,婚姻是否由于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而解除,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再婚是否导致原婚姻的解除,夫妻是否可以分居 (Trennung von Tisch und Bett)以及导致分居的具体原因,均由离婚的准据法确定。[22]

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终止,该法律后果显然适用离婚的准据法。但离婚也导致许多间接法律后果,如婚姻财产的分割、婚姻住所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等,这些间接法律后果并非全部适用离婚的准据法,而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争诉的具体问题和识别结果,决定是适用离婚准据法还是适用其他婚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的准据法。例如,婚姻财产分割问题,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的婚姻财产效力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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