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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视角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这一原因,《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10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目前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冲突法立法均采纳了这一方案。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问题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视角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其特殊性在于该权利并非一产生就自然在所有国家都受到保护。依据一个国家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仅在该国领域内可以受到保护,除非国家间有相关约定,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保护该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只有在其受保护的国家才有可能遭受侵害,在不承认和保护该知识产权的国家,根本不会产生对该知识产权的侵害问题。基于这一原因,《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10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在德语中,该条款的意思非常清楚,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及保护均适用保护请求所依据的国家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即该知识产权据以产生的法律;若该权利在多个国家均受到保护,则指当事人提出保护请求所依据的国家的法律。目前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冲突法立法均采纳了这一方案。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第24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该权利遭受侵害的地方的法律。”表面上没有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但该条规定的法律实际上即是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方的法律,一般情况下也是权利人请求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因此与《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方案并没有实质区别。韩国立法者之所以没有使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概念,是因为韩语中“被请求保护国”容易被误解为“法院地国”,所以为了避免引起歧义,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者最后采取了一种不会引起误解的表述方式,由于我国汉语中“被请求保护国”也可能被误解为“法院地国”,因此《韩国国际私法》第24条的表述方式有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之处。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方面,我国《法律适用法》也接受了被请求保护国法律的解决方案。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8―50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依据上述条款,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问题,均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问题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笔者认为,上述条款的内容没有问题,但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汉语中“被请求保护地”也容易被误解为“法院地”,因此该法条的语言表述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如前文所述,在这一问题上韩国立法有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之处。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问题,属于债权合同问题,因此完全可以直接按照《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确定准据法。虽然《法律适用法》第49条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问题,但在具体内容方面,该条规定和《法律适用法》第41条并没有任何实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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