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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联合国取得了协调保护文化财产的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协调世界各国保护文化财产方面的利益冲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公认的成绩。[37]截至目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已有44个缔约国,《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已有126个成员国,《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已有124个成员国。

国际私法第2版:联合国取得了协调保护文化财产的成果

文化财产,如一国境内的出土文物,一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往往承载了该国国民的民族认同和历史情感,其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由于这一原因,在涉及文化财产物权问题的争议或者诉讼中,当事人或者当事国一般都不接受损害赔偿的解决方案,而是要求行使对文化财产本身的直接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财产诉讼是最典型的物权诉讼。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文化财产承载着一个国家国民的历史情感和文化认同,而且一般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因此多数国家对文化财产的所有权变动都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中国境内出土的移动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 (第5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第60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1条);构成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65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前述《文物保护法》的各项条款主要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明确的干涉性意图,并且有专门的政府机构 (文物保护部门和海关部门)负责该条款的实施,因此这些条款具备了国际私法中干涉性法规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条意义上的干涉性法规。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文物物权纠纷的情况下,无论案件准据法是何国法律,前述各项条款都应当直接予以适用。

比较法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并非孤例,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禁止本国文物出境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在性质上一般都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干涉性法规。1993年3月15日《欧共体关于返还从成员国非法出境的文化财产的第93/7/EWG号指令》明确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通过国内立法,使外国禁止其文化财产出境的干涉性法规得到实施。[36]该指令的规定表明,以干涉性法规形式保护本国的文化财产,在欧洲各国立法中绝非罕见现象。

为了协调世界各国保护文化财产方面的利益冲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公认的成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1954年和1970年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国分别于2000年、1989年和1997年加入了这三个国际公约。[37](www.xing528.com)

截至目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已有44个缔约国,《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已有126个成员国,《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已有124个成员国。因此可以认为,三个国际公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另外为了更好地实施国际公约和实现国际公约的目标,我国目前已经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委内瑞拉、美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埃及、蒙古和墨西哥共14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的双边协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这些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效力均优于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文化财产交易国际市场非常庞大,但是与一般的国际动产买卖相比,文化财产的进出口交易显然受到了非常重大的限制。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文化财产物权的涉外案件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规定,只有对于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都没有规定的文化财产物权问题,《法律适用法》第36―38条才有适用的空间。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6―38条援引的准据法时,人民法院还必须考虑我国干涉性法规以及与案件联系比较密切国家的干涉性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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