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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运输途中物品的resintransitu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运输途中的物是指在引起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之时尚处于运输途中的物。实践中与运输途中的物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主要有运输始发地法律和运输目的地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对于运输途中动产物权的变更问题,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物权准据法。考虑到运输途中的物地理位置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该物物权的准据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国际私法第2版-运输途中物品的resintransitu

运输途中的物是指在引起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之时尚处于运输途中的物。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之所以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承认,主要是因为物权法律关系与物之所在地之间存在着比较稳定而且密切的联系:一般情况下物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行使,而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交易秩序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但是对于运输途中的物,由于引起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之时,物尚处于运输途中,物与物之所在地的联系非常微弱,而且物之所以在某一时刻位于某地纯粹出于偶然,甚至有时物之所在地完全无法确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不仅不合理,甚至可能根本不可行。由于这些原因,国际私法中对于运输途中的物的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有予以特别立法的必要。实践中与运输途中的物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主要有运输始发地法律和运输目的地法律。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物权关系当事人希望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在运输目的地得以实现,运输途中的物一般也停留在运输目的地,因此较之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与运输途中的物联系更为密切一些。正是基于前述考虑,《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3条和《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01条等不少国家的国际私法均规定运输途中的物的物权,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35]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途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对于运输途中动产物权的变更问题,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物权准据法。考虑到运输途中的物地理位置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该物物权的准据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前文分析,运输途中的物一般只与运输目的地和运输始发地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考虑到物权变更一般是基于债权合同,作为物权变更基础的债权合同准据法与运输途中的物也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因此对于运输途中的物的物权问题,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限制在运输始发地法律、运输目的地法律和债权合同准据法三个法律中比较合理,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作为物权准据法,赋予当事人的选法自由似乎有些过度,而且对交易秩序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法》第38条第2款采纳了运输目的地法律这一解决方案,该方案符合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合理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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