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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是否将人体器官及动物视为物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外行人而言,这似乎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无需思考即可回答:房屋、土地、山川、河流、桌椅、猫狗等自然界中除了人之外的有形存在都是“物”。本书认为,人体器官、人体组织以及动物是否属于“物”的问题,属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依据《法律适用法》第8条,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的情况下,前述案例中子宫是否属于“物”的问题,猫和狗是否属于“物”的问题,均应依据我国法律回答。

对外行人而言,这似乎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无需思考即可回答:房屋、土地、山川、河流、桌椅、猫狗等自然界中除了人之外的有形存在都是“物”。但是在国际私法领域,回答这一问题远非一般人想象得那么容易。仅举数例:

首先,人体本身及其各个组成部分是否属于“物”?自然人的尸体是否属于“物”?人体内的血液是否属于“物”?医院血库中存放的血液是否属于“物”?人的精子和卵子是否属于“物”?女人的子宫是否属于“物”?……

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许多许多。因为这些例子的讨论对象都涉及人格权和人格尊严问题,因此简单地将之定性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可能会与人的正常情感甚至与法院地的公法规定发生冲突。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回答上述问题有时是《法律适用法》第36条和37条适用的前提,因此无法回避。

例如,一对德国夫妇和一中国女子丽某在印度订立一份代孕协议,该德国夫妇的受精卵由印度某医院植入丽某的子宫。德国夫妇主张其已经合法租赁了丽某的子宫,因此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随时检查丽某的子宫。丽某拒绝,因而产生诉讼。如果认为子宫属于“物”,那么依据《法律适用法》第37条,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即代孕协议订立时子宫所在地法律,即印度法律;而如果认为子宫不属于“物”,则本案涉及的就不是物权问题,因此《法律适用法》第36―38条的规定即无法得到适用。(www.xing528.com)

其次,动物是否属于“物”?在国际私法中,回答这一问题远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现行《奥地利民法典》第285a条、《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和《瑞士民法典》第641a条都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因此,德国巴德摩根海姆区法院审理的一宗离婚案件中,为了判决一条狗的归属,法院依职权请动物心理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并将该条狗带到法庭上,当庭观察了狗的举动,然后依据“有利于狗的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了判决。[33]可见,德国不仅立法上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将动物完全视作“物”。这样,由于不同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在动物由一国进入另一国的情况下,便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条狗由德国进入中国境内,是否便由动物变成了“物”?反之,德国人将一只猫从北京带回柏林,是否这只猫便因此由“物”升格为“动物”?抑或国际私法中从有利于动物本身的角度,应当实行“一旦成为动物,便永远是动物”的原则?

上述假设案例中,如果法院认为动物也是物,那么关于涉案猫和狗的所有权问题即应按照《法律适用法》第37条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猫和狗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动物不是物,那么法院就无法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7条,必要情况下立法者甚至需要考虑制定动物冲突法的问题。

本书认为,人体器官、人体组织以及动物是否属于“物”的问题,属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依据《法律适用法》第8条,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的情况下,前述案例中子宫是否属于“物”的问题,猫和狗是否属于“物”的问题,均应依据我国法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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