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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行为与债务联系密切,适用债务准据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如果无因管理行为系对陌生债务的清偿,基于无因管理行为和该债务之间的密切联系,对这种情况下的无因管理应适用该债务本身的准据法。在无因管理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法律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7条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规定所有类型的无因管理均统一适用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无因管理行为与债务联系密切,适用债务准据法

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无因管理在实体法上也可分为不同的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冲突法利益均不相同,冲突法上为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分别制定不同的冲突规则也有合理之处。因此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9条规定:

【无因管理】

(1)因管理他人事务产生的法定请求权,适用该事物管理地国家的法律

(2)因清偿陌生债务产生的请求权,适用支配该债务的法律

按照上述规定,基于管理他人事务产生的法定请求权,即管理人 (管理他人事物的人)和本人 (其事物被管理的人)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原则上适用管理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但如果无因管理行为系对陌生债务的清偿,基于无因管理行为和该债务之间的密切联系,对这种情况下的无因管理应适用该债务本身的准据法。[40](www.xing528.com)

按照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与无因管理有关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关系,则无因管理应受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系的准据法支配,例如,受托人在委托合同终止之后对委托人的某一债务进行了清偿,由此产生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应适用委托合同的准据法。[41]按照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1条第2款第2项,在无因管理行为实施之时管理人和本人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的情况下,基于该无因管理产生的法定请求权应适用当事人共同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42]依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2条规定,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按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在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方面也明确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原则,即对无因管理法律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无因管理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法律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7条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规定所有类型的无因管理均统一适用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选择在性质和内容方面都完全相同,因此,本书合同冲突法一章关于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以及法律选择的形式、方式、时间、范围和合法性的论述,均适用于《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中的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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