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条文内容来看,《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没有正式认可《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中的任何一项法律适用原则。此即《法律适用法》第44条和第45―46条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原则和例外的关系,凡是不属于例外的情况,均适用原则;在例外情况下,原则不予适用,让位于例外规则。因此对于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的产品责任和人格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法律选择无效。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原则和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规定了产品责任和人格权侵权两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从条文内容来看,《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没有正式认可《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中的任何一项法律适用原则。这样便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尤其是当事人自治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第45―46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和人格权侵权两类特殊侵权行为?此即《法律适用法》第44条和第45―46条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法条性质来看,《法律适用法》第44条是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45―46条是基本原则的例外;《法律适用法》第44条属于一般法,第45―46条属于特别法。根据原则和例外的关系,凡是不属于例外的情况,均适用原则;在例外情况下,原则不予适用,让位于例外规则。根据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两者相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对于产品责任和人格权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而不是《法律适用法》第44条。由于《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没有规定当事人自治原则,依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6条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选择无效。因此对于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5―46条的产品责任和人格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法律选择无效。[3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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