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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2版: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适用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6条很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该条适用于何种方式的人格权侵权?具体案件中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属于识别问题,应当按照《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规定解决。

国际私法第2版: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适用问题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该条没有区分自然人和法人,因为法人也享有名誉权,因此该条既适用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侵权,也适用于法人的人格权侵权,关于这一点估计学者之间不会产生分歧。《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了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15条规定了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因此关于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估计司法实践中也不会产生疑难问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6条很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该条适用于何种方式的人格权侵权?

依据对法条理解的侧重点的不同,人们对《法律适用法》第46条至少可以作两种解读:第一种解读认为该条适用于所有方式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对于公众场合侮辱、诽谤他人,受害人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的,也应适用该条规定;第二种解读认为该法条仅仅适用于以网络、电视电影、报纸、杂志和短信、图书等媒体方式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以媒体之外的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不适用该条规定,而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万鄂湘先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在解释《法律适用法》第46条时,即是作的第二种解读。[34](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人格权与物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基于人格权的这种特殊性,将人格权侵权从《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中独立出来,规定专门的冲突规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认为人格权遭受媒体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要求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在公众场合遭受侵权人侮辱的受害人就不能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要求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只能按照《法律适用法》第44条受其无法预见的侵权行为地法律的支配,似乎并不合理,对后一种情况下的受害人也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法律适用法》第46条应当适用于以所有方式实施的侵害自然人或法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人格权侵权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6条。具体案件中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属于识别问题,应当按照《法律适用法》第8条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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